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于1998年5月26日,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于1998年5月26日,共有团体会员32家,其中包括驻深圳各国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其它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会简介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于1998年5月26日,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于1998年5月26日,共有团体会员32家,其中包括驻深圳各国内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其它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公会还设立有由相关会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9个专业协调委员会:资金业务、信贷业务、会计业务、外汇业务、银行卡业务、个人银行业务、信息技术、风险资产管理与处置以及法律。共有团体会员32家,其中包括驻深圳各国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其它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公会还设立有由相关会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9个专业协调委员会:资金业务、
信贷业务、会计业务、
外汇业务、银行卡业务、个人银行业务、信息技术、风险资产管理与处置以及法律。
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会的中文名称为“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Domestic Banks”(简称ASDB)。
第二条 公会是由深圳市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公会的所在地为深圳市。
第四条 公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公会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六条 公会的宗旨是: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交流合作,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国内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彼此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有序竞争;
(二)代表会员向政府及有关监管机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认真执行各项金融政策和法规;
(四)在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委托和指导下,对会员单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通报行业动态及信息;
(七)协商制定各会员依法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及准则,对违反同业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加强与国内外各类经济、金融组织的联系,代表会员与其他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举办各类金融专业培训班和理论、实务研讨会,组织考察学习和参观活动;
(十)举办其它各类促进会员交流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深圳市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交纳会费,向公会提出申请并经公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公会工作批评、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有享有公会提供的信息及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和维护公会的章程;
(二)必须遵守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必须遵守共同签订的协议或公约;
(四)必须向公会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五)必须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由公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书面警告;
(二)停止参加公会1—6个月的活动;
(三)开除会籍。
第一项处分由理事会决定;第二项和第三项处分由理事会建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公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公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会的章程;
(二)选举公会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公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各项议案,采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制。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为个人会员的,团体会员应另行指定人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其总数必须为单数。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原则上由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第十七条 每届理事会(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长和副会长的分工;
(二)制定内设机构设立方案,并决定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报公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批准接纳新会员;
(四)研究通过对违章会员处理的决议;
(五)研究处理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经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理事会制定修改各项决议,采用按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制。
第二十条 会长为公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会重要文件;
(四)负责组织、领导公会各项重大活动。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为理事会理事),设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命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秘书处根据需要设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内设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决定;主持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每年必须向公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协商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财务人员必须按月将财务报表送会长、副会长审核,每年将报表送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五条 会费用途:
(一)购置公会办公所需要的固定资产及管理费、办公费用的开支;
(二)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费用开支;
(三)其它与公会相关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其它经费来源:
(一)由会员单位另行分担费用;
(二)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或赞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会的终止程序是:理事会提议,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经公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深圳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修改,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