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深圳市地方性行业组织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SIFFA)成立于1998年6月。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协会简介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业主管单位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社团登记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目前拥有会员企业200多家。
SIFFA作为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指导、服务、保护、协调会员,推动各会员企业发展横向联系,交流情况,协调关系,增进相互间的协作,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以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SIFFA成立的10多年时间里,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协调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协会组织和货代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为规范深圳市的货代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监督和指导作用。
经商务部授权,从2003年起SIFFA作为深圳地区唯一报考点,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证考试的报名和培训工作,至今已有上千人参加考试,成为深圳货代人才孵化基地。
2005年商务部规定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SIFFA经深圳市交通局授权,负责深圳市货代企业备案和年审工作,目前已完成几千家货代企业的备案和年审工作,工作人员热情和细致的办事态度,获得企业和政府的一致好评。
为缓解货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SIFFA分别与建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多家银行共同设计了货代企业专项贷款扶持计划,运用联贷联保、以应收终端客户或者其他货运代理人(买方)的海运运费申请保理融资等模式,为具有一定实力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贷款。同时,通过协会平台为会员提供多方位的服务项目,如与壹卡会、瑞格尔体检中心、美亚保险等公司合作,为会员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协会每年组织各种交流会和培训讲座达30余次,受到企业的关注和支持。
SIFFA在积极寻求政府对货代行业资助的同时,热情到位的服务态度和优质的服务理念,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IF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指导、服务、保护、协调会员,推动各会员企业发展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增进相互间的协作,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以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协会同时接受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A座10楼C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对外经济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督促会员贯彻执行;
二、调查研究国际运输发展动态,为会员制订发展规划提供参考。收集国内外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三、加强会员之间及与有关单位之间的联合,发展横向联系,协助政府部门协调发展国际运输;
四、开展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提高本协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加强与其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交往,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五、为会员举办专题讲座,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服务水平,为会员推广发展业务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代表本行业就有关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事宜争端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交涉、谈判、协调。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以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七、制订行业行为准则,督促会员严格执行。接受对会员的投诉,转请有关会员做出答复和改进;
八、办理深圳市交通局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对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行业准则和规范的会员做出警告直至开除的相应处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愿意执行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设在本市的与本行业相关的外商代表机构;
二、 依法从事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快递业务、多式联运、物流业务、报关业务等;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照协会提供的入会须知说明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按照本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交纳会费;
五、由协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提供业务情况和资料及有关统计数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须交回会员证。协会将在网站上对退会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对于违反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会员,则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或相关业务经营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预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单位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会长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诚信度高;
3.公司成立五年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年获利润300万元上,连续三年赢利并缴纳所得税;
4.担任常务理事工作一年以上。
二、副会长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诚信度高;
3.公司成立五年以上,年营业收入800万以上,年纳税额40万元以上,年获利润200万元上;连续三年赢利并缴纳所得税;
4.担任常务理事工作三个月以上。
三、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交通局审查并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届满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可连选连任,并报深圳市交通局审查和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单位;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协会行使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交通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使命可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2月28 日市深圳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1 08:52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