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戏剧家协会于1992年8月成立,经过协会同人共同努力,组织排演各类戏剧艺术活动;加强与各界戏剧人的交流学习;推进华语戏深圳市戏剧家协会始终担负着文化创新的责任。
协会简介
深圳市戏剧家协会(简称深圳市剧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戏剧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一方面在创作上反映和谐时代的和谐生活,寓教于乐;另一方面在创作上不断有创新、有突破,担负着引领市民感受高品位文化艺术成果的责任。
深圳市戏剧家协会始终担负着文化创新的责任,一方面在创作上反映和谐时代的和谐生活,寓教于乐;另一方面在创作上不断有创新、有突破,担负着引领市民感受高品位文化艺术成果的责任。
市剧协一直本着为深圳市民服务的精神,本着发展开拓深圳戏剧的精神,不畏艰难开拓深圳戏剧的新天地。努力走出一条属于深圳特色的戏剧道路。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戏剧家协会。(简称深圳市剧协)英文译名:SHENZHEN DRAMATIS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戏剧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戏剧学术团体。是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促进戏剧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本会有义务维护会员在戏剧学术活动中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艺术修养;
(四)组织会员深入生活、鼓励并支持会员积极创作反映改革开放,反映特区建设和现实生活,具有时代精神,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戏剧作品;
(五)组织会员观摩学习,开展艺术交流活动,加强戏剧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及时介绍国内外戏剧信息,开阔艺术视野;
(六)继承发扬优秀戏剧文化传统,加强对本市民族民间戏剧艺术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利用民间艺术资源,同时广泛吸收各地优秀艺术之长,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
(七)积极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机会;
(八)积极开展戏剧文化教育、积极培养深圳的戏剧人才;
(九)加强国内外戏剧界的联系和交流;
(十)组织开展各项戏剧比赛和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戏剧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成绩和影响并在深圳定居或受聘于深圳两年以上的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
(四)港、澳、台地区和华侨中的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在深圳工作的
中国戏剧家协会及
广东省戏剧家协会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深圳工作的中国戏剧家协会及各省级戏剧家协会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65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四)其它需要在理事会上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特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正、副主席及秘书长若两年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如需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聘请。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成就;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或驻会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与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20元,一次性交纳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