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英文SHENZHEN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PURCHASING 英文缩写为SZFLP)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联合会成立于1994年,随着深圳现代物流与采购业的崛起,联合会迅速发展壮大.2005年9月为了更好的适应服务内涵的扩充需求和会员企业的扩展要求,由深圳市物流协会更名为深圳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联合会概况
深圳,中国发展现代化物流与采购业的样板城市;深圳现代物流与采购业,中国物流与采购业的领头羊。深圳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政企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企业家群体的精神家园与沟通交流平台,汇集成了强大的思想力,凝聚力,盟友力与辐射力,感召力,行动力。深圳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发展现代物流与采购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全称为
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为适应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业内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构筑业内以及
与其他相关产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主要由从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企业、货运场站、物流园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物流技术装备企业、金融、科研、教学机构、媒体及其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深圳市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行业不断向高端化、集约化发展,聚集行业资源,为将深圳建设成为南中国的生产组织中枢、全国性的物流枢纽和国际化的供应链管理基地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设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下设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从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业务的相关单位,以及与本行业形成上下游配套和联动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行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行业的升级与改造,引导业界建立国际化、科学化、信息化的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体系,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现代采购与分销、电子商务及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行业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培训各种物流专业人员,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养。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推动行业公益事业的发展,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二)提供个性化服务,代会员办理投资手续,联系项目合作伙伴,提供政策咨询,搭建融资平台,协助会员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等。
(十三)开展宣传推广工作,评选行业品牌企业和先进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提升会员单位价值,创立品牌形象。
(十四)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塑造团结合作、蓬勃向上的行业精神,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及与相关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
(十五)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及依法并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系指从事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及其相关的企业、团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四)有能力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办理,秘书处可随时办理普通会员的入会手续;
(三)增补副会长、理事会员经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讨论吸纳有实力、有影响、具有发展潜力,热心行业发展,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单位提出的成为我会副会长、理事会员的申请,原则上先成为理事,再晋升为副会长。
为了扩大我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申请单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成为协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四)本会颁发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取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六)查阅会员大会记录,监督本会的管理,有监督权;
(七)有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普通会员如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一年内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期交纳会费,普通会员会费2500元/年,理事会员会费10,000元/年,副会长会费2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会费25,000元/年,会长会费45,000元/年,名誉副会长100,000元/届,名誉会长150,000元/届。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七)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反映意见及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核准,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出本会,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劝其退会,直至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行规、行约;
(二)确定本会宗旨、目标;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各项决议须得到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三)推选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热心行业和本会工作,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其它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章程宗旨、业务范围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理事、有专业性的企业人员兼任。各专业委员会依本会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在业界和社会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威信,有较高的综合领导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果较好;
(三)所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必须有一定规模。
(四)企业依法纳税,无违法经营情况;
(五)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建设,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社会贡献较大者;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二)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三)本会其它为会员利益和行业发展而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