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本市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本市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排污口设置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配合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和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民用核设施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建设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本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组织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整改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本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处置经营场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储存、处置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积极推进智慧环保,对标最高最好最优,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先行示范,助推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力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参与编制全市水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和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阶段性实施方案;负责跨界河流、重点流域的水质监测、达标管理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和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及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治污设施、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水源保护等项目建设工作;协调市区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与市海洋渔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起草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等并监督实施;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核准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海域、海岸带和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管理工作;承担海洋生态预警和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市海洋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对围填海、改变海洋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域使用,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影响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起草、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财务、信息化、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督查处
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监督落实整改。牵头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治污保洁考核等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监督各区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规划发展处
拟订综合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本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
法规和标准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日常工作。
水生态环境处
承担本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和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拟订本市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参与拟订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拟订饮用水源保护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市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大气环境处
负责本市大气、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拟订和监督实施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生态和海洋生态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
拟订自然生态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起草本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负责本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本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处(环境应急管理处)
负责本市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行政审批。承担环境安全工作。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牵头一般和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信息发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审批综合处)
承担权限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处(生态环境监测与科技处)
协调实施本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碳排放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统一发布本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承担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污染源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拟订污染源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和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市污染减排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年度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工作。统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本市噪声、光、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污染减排考核。负责核技术利用和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中与放射源及环境、人员监测、管理、执法相关的工作。参与民用核设施应急管理。
移动源排放管理处
研究拟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防治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机动车、非道路(含建筑工地、港口、机场等场所)移动机械、船舶等移动源和加油站、储油库、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涉移动源的大气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承担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车型审验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移动源污染防治技术、检测技术。组织协调移动源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党群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直属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拟订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辖区局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工作,牵头协调跨区、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承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机动车排气、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统筹全市生态环境信访和维稳工作。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市饮用水源保护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饮用水源环保专项督察对接工作;协调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责任;组织、协调本市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管理局饮用水源监管工作;负责建立饮用水源预警预报机制,指导、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承担本市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深圳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
负责生态环境智能管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基础数据的整合、管理、交换、共享及应用;负责全局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全局环保宣传教育计划,组织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为全局新闻审核,新闻发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深圳市生态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负责为市生态环境局拟定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技术支持;编制适合深圳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承担政策、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承担有关排污企业治理方案的技术审查;协助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组织全市环评市场管理和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环境影响的评审;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归口管理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1、承担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
2、承担区域性环境规划研究。
3、承担环境管理研究服务。
4、提供环境工程科学咨询服务。
5、承担环境管理及环境经济政策研究。
派出机构
现任领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周岸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文忠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尹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亚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许化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熊向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