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影电视家协会是由深圳市电影电视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它始成立于2002年8月,现有会员206名,他们都是作品颇丰具有丰富职业经验或在国内外重要电影电视评奖中获奖的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摄影师、美术师、录音师、作曲家、评论家,以及电影电视发行放映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协会简介
深圳市电影电视家协会作为党和政府团结广大影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长期以来一直密切联系广大影视工作者,努力做好“联络、服务、协调”的工作,为鼓舞广大影视工作者努力发展、繁荣深圳影视事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求,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深圳电影电视家协会现任主席郑凯南,下设艺术指导委员会,2006年9月,成立了深圳市纪录片专业委员会,隶属协会下设机构。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
深圳市电影电视家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Film & TV Artists Association),是深圳市电影电视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学术团体,是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电影电视工作者,促进电影电视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深圳市电影电视家协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团结、服务、引导、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驻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本会有对影视、相关文化产业及优秀作品的扶持、评论、研究的职责;
(三)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艺术修养;
(四)积极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机会,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观摩、培训、交流等活动,进行中外电影电视文化的交流和友好往来。
(五)支持鼓励创作上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大胆创新和自由发展。支持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保障健康的批评和反批评的正当权益。
(六)本会有义务维护会员在电影电视学术活动中的合法利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员的劳动成果。
(七)组织开展有关影视的各项联谊、比赛和评选活动。
(八)本会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员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在深圳定居或为受聘于深圳两年以上影视工作者,经本会会员推荐,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四)港、澳、台地区和华侨中的影视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
(五)在深圳工作的
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中国电视家协会及省一级的电影家协会和电视家协会的会员经办理转会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因调离或联系方式的改变未告知协会秘书处,致使本会两年以上无任何联系方式与该会员取得联系,此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主席团)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其它需要在理事会上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正、副主席及秘书长若两年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与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9 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