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辽宁商会(原名深圳市辽宁企业协会)是由在深圳经商办企业的辽宁籍企业家及关心深辽两地发展的其他友好人士自愿联合发起,2005年5月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商会意义
深圳市辽宁商会通过整合政府、金融、媒体、企业等各方面资源,构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从商务活动到个性化服务等多样的服务内容,架起一座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成为辽宁与深圳经济互补和共同发展的纽带。协会的会员构成是全面的,除了有辽宁籍的企业家、也有外省籍的知名企业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参与;服务是多层次的,既服务会员事业发展,也服务会员个性化需求,力求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实现自我运转、自我发展。深圳市辽宁企业协会致力于为在深的各界精英的自我完善,事业的拓展,社会声望的提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努力打造辽商整体形象,并藉团队的努力,为家乡做些实事,为辽深两地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作出贡献。
商会作用
深圳市辽宁商会是由在深圳经商办企业的辽宁籍企业家及关心深辽两地发展的其他友好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及时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和实时经济政策,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掌握政策动态,做到守法经营,规避经营风险。
(二)经验交流。适时组织各种讲座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理论修养和企业管理水平;密切会员间的友好交往,相互学习,促进强强合作,谋求共同发展之路。
(三)交际活动。通过组织考察、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拓展会员与深圳社会各界人士的接触和交际空间,增进友谊,广交朋友,开阔视野。
(四)法律维权。促进政企沟通,拓展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渠道,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建议和要求,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信息服务。为会员提供优质、实用的信息服务。做好法律、经济、文化、科技、人才、金融、招商、会展和项目、策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经济合作。发挥协会在辽深两地的优势,宣传两地投资环境与政策,为深辽两地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服务。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辽宁商会(英文译名:LiaoNing Chamber in ShenZhen,缩写LC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深圳经商办企业的辽宁籍企业家及关心深辽两地发展的其他友好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开拓、服务”为宗旨,团结在深辽宁企业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加强与深圳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深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往来与合作,扩大深圳与辽宁的商贸交流,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促进辽深两地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31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深圳辽宁籍工商及各界人士的桥梁,其业务范围是: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及时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和实时经济政策,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掌握政策动态,做到守法经营,规避经营风险。
(二)经验交流。适时组织各种讲座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理论修养和企业管理水平;密切会员间的友好交往,相互学习,促进强强合作,谋求共同发展之路。
(三)交际活动。通过组织考察、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拓展会员与深圳社会各界人士的接触和交际空间,增进友谊,广交朋友,开阔视野。
(四)法律维权。促进政企沟通,拓展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渠道,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建议和要求,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信息服务。为会员提供优质、实用的信息服务。做好法律、经济、文化、科技、人才、金融、招商、会展和项目、策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经济合作。发挥协会在辽深两地的优势,宣传两地投资环境与政策,为深辽两地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由辽宁籍人士投资兴办或参与管理的,在深辽两地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一贯支持深辽两地经济建设的其他外埠籍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发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中介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辽宁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