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SZRBA)成立于1997年,是由深圳市各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及相关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组织,代表着深圳市商业、服务业的主导力量,是深圳市商业、服务业的民间组织,拥有凝聚力和号召力。
主要职能
♦ 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是其共同利益的代言人;
♦协调行业发展,是会员与会员、本行业与政府及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桥梁;
♦提供会员所需要的各类服务,是本行业的服务者。
核心价值
战略定位:大消费资源赋能生态;
三大价值:资源大平台、企业助推器、行业代言人;
基本原则:1. 杜绝以公谋私,树立行业公信力。2. 紧紧抓住会员共同的核心需求,作为工作基准。
组织机构
1. 协会办公机构
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工作进行决策和推动,设监事会对协会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理事会下设协会秘书处,具体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下共设办公室、会员部、活动部、外联和维权部、培训部等部门。
2. 协会专业委员会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业内相关专家,牵头成了各专业委员会,为行业发展集智献策,协会共设有如下专业委员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网购专业委员会、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标准管理工作委员会、防损专业委员会、药品流通专业委员会、服装企业家交流平台。
3. 分支机构
作为分支机构,协会于2015年成立了时尚中国·经理人分会。
活动项目
中国品牌连锁发展大会(承办)
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深圳手信”优势产品城市消费/文化品牌项目
深圳市、区促消费活动(承办)
商圈跨界联合项目
零售连锁业新技术新服务联合推广会
“中国新娘”项目(发起)
人力资源大会
深圳市零售连锁业技能大赛
行业研究报告编制
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评选
深圳市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店评审
深圳市罗湖区诚信经营商户评选
服务体系
♦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
♦维护和争取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举办各种联谊会、报告会、研讨会、政策咨询会等
♦承接政府的委托事项
♦起草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协会标准
♦举办每年度“深圳零售行业顾客满意度指数研究”
♦提供商业地产项目的策划、顾问、招商等服务
♦为本行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培训和职业人才培训服务
♦开展市场调研,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本行业的有关调研报告
♦举办每年度“连锁经营高峰论坛暨中国(深圳)特许加盟展览会”
♦提供连锁及特许加盟顾问咨询服务
♦开展深圳市连锁30强评选工作
♦举办深圳市零售业技能大赛
♦建立行业各管理岗位沙龙(俱乐部),定期开展活动
♦提供最新行业动态,编发《每周简讯》,维护协会官方网站
♦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
♦对违反行规、不遵守职业道德者,实行备案制度,供行业内部查询
♦完成国家商务部贯标教材的编写、审定、印刷、发行
♦开发和运营服务协会会员的行业资讯平台“爱购网”
♦会员单位需要的其他服务项目
协会章程
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章程(2018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Retail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ZR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各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机构自愿结成,并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协会严格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零售商业、服务业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扩大与国际、国内同行的业务交流,繁荣和发展我市零售商业、服务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8号和合大厦T8旅游创意(报税)园5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行规、行约及行业发展规划,督促会员加强自律,严格执行政府、法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组织调查研究,做好行业统计和研究工作,提出行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期望和要求,争取政府和立法机关对本行业发展的支持。提出本行业有关事项立法的建议,并协助政府开展调查研究和拟定有关报告,发布行业信息。
第九条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间各种交流活动;规范行业内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间的矛盾;开展会员咨询、会员培训、顾问服务,帮助会员培养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
第十条 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考察国内、国外较发达的零售商品市场,学习其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定期出版专业刊物、内部通讯,以及开办协会自有网站,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相关市场状况、发展趋势及先进技术的信息。
第十一条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订有关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内质量与信誉承诺等活动的评比与专业资格的认证;根据世界及本地商业、服务业发展趋势,适时设立有关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会议、论坛;承接并组织、策划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活动,推动本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推广本行业的发展状况,使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本行业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支持并促进本行业繁荣、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与相关行业间的沟通,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促进共同发展,为本行业争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他机构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及相关机构,遵守本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章程,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政策、 法令和行业公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及时、准确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反映有关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40000元/年;
(三)理事会员单位15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4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或本行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收回会员证和牌匾,并在行业内部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任免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当会员数量在101家以上300家以下,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当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当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行规及其修改案;
(二)讨论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
(六)对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研究讨论协会及本行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拟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协调解决本协会会员单位和本行业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本协会的立场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三)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
(四)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由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及出席各种有重要领导出席或与协会利益
有重要关系的场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并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公开选(聘)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草拟修改章程、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协会管理制度等
协会重要文件,报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确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不在期间,对外代表协会签署文件及出席各重要场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协会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
(五)经费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协会各项活动费用;
(二)协会办事机构的经费开支及人员薪酬;
(三)有关刊物、资料的编印费用;
(四)其他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想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协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行业协会法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主管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