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音乐学术团体。是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深圳市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隶属于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现有会员679名,其中中国音协会员82名;广东省音协会员277名;
梁寒光任第一、二届主席,杨庶正任第三届主席,姚关荣任第四届主席,熊家源任第五届主席(现任)。
发展历史
20多年来,深圳市音乐家协会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市音乐人士,致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音乐艺术事业,在音乐创作、表演艺术、音乐教育和社会音乐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各类音乐创作活动,举办各类音乐艺术研讨会、讲座和采风等活动,对音乐创作进行学术性的研究和探讨。组织举办与国内外音乐家的学术交流活动, 努力推动深圳市音乐事业的不断发展。
深圳音乐家协会拥有一批国内一流词作家,作曲家队伍也具有相当规模和水准,音乐创作机制逐步完善。深圳市词曲作家创作了一批优秀作品,其中大量作品获国家级奖项,如: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音乐“金钟奖”、文化部“群星奖” 、鲁迅文艺奖音乐奖和中国音乐电视奖、中国广播新歌奖等。其中有歌曲《
春天的故事》、《
走进新时代》、《又见西柏坡》、《在灿烂阳光下》、《永远的小平》、《祝福祖国》等。深圳被誉为“歌曲创作强市”,并获得由
中国音乐家协会颁发的“中国流行音乐先锋城市”的光荣称号。
由声乐专业会员组成的音协合唱团,现有团员100多名, 均为毕业于国内外各音乐院校的优秀声乐人才。合唱团曾连续三届荣获广东省合唱比赛一等奖; 2000年、2006年两次荣获全国合唱比赛金奖第一名;2003年荣获第五届意大利合唱比赛两项金奖和最佳指挥奖; 2007年荣获第24届维也纳舒伯特国际合唱比赛“混声合唱A级”和“S组宗教歌曲合唱”两项金奖。2008年12月10日,受邀赴京参见“改革开放颂”系列演出活动闭幕式演出,中央领导同志李长春、刘云山、刘延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观看了演出,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深圳市音乐家协会多次主办和承办了各类征歌活动,如:《“深圳市为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征歌活动”》、《“我爱·我在首届深圳原创歌曲”》、《“辉煌20周年征歌”》、《庆祝党的“十七大”(和谐颂)征歌活动》、《深圳第26届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第一届歌曲征集活动》、《全国优秀流行歌曲创作大赛华南赛区深圳分赛区歌曲征集》等,促进了深圳音乐文化的创作和传播。
深圳“钢琴之城”建设成果斐然,交响乐团跻身国内一流水平,音乐文化产业有了长足发展。深圳与国内外多家音乐机构、部门联合成功举办多项大型音乐活动,如联合央视举办国庆音乐会,承办首届CCTV钢琴小提琴大赛,形成了国家高度和亮点。实施了鹏城歌飞扬原创音乐促进计划,深圳原创音乐唱响悉尼、洛杉矶。打造了沙滩音乐节、周末音乐广场、“美丽星期天音乐会”等音乐品牌活动,形成了浓厚的音乐文化氛围。2009年又与中国音协在深圳共同打造“中国音乐
金钟奖流行音乐大赛”。
深圳音乐家协会将带领深圳全体音乐家共同努力为将深圳打造成国际音乐之都而奋斗。
建设宗旨
协会宗旨:组织、联络、协调、服务于深圳音乐家。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音乐家协会。(ShenZhen Musicia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音乐学术团体。是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
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驻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本会有义务维护会员在音乐学术活动中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艺术修养;
(四)组织会员深入生活、鼓励并支持会员积极创作反映改革开放,反映特区建设和现实生活,具体时代精神,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音乐作品;
(五)组织会员观摩学习,开展艺术交流活动,加强音乐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及时介绍国内外音乐信息,开阔艺术视野;
(六)继承发扬优秀音乐文化传统,加强对本市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利用民间艺术资源,同时广泛吸收各地优秀艺术之长,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
(七)积极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机会;
(八)积极开展音乐文化教育、积极培养深圳的音乐人才;
(九)加强国内外音乐界的联系和交流;
(十)组织开展各项音乐比赛和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音乐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成绩和影响并在深圳定居或受聘两年以上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
(四)港、澳、台和华侨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在深圳工作的
中国音乐家协会及
广东省音乐家协会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65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或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或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特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正、副主席及秘书长若两年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者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如需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或驻会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与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驻会主席,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20元,一次性交纳五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09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