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股,是指在
股息分配方面优先和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劣后的两种权利混合起来的
股票。
1、在
股票投资收益方面,采取“得息分红加封顶” 的作法。保息是按一年期居民储蓄
存款利率水平来计算
股息,并可随利率变动而变动;分红是在公司的经营有税后盈利时,股东可根据公司的盈利水平参与
红利分配;封项是规定最高的股票投资收益率,即规定股息和红利的总和一般不能超过投资额的15%,也就是说,股票的收益率不能超过15%。
2、在
股票持有股东权利方面,这类混合股的股东权利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
股份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股东的权利,极不统一,有的股份企业规定股东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而有些股份企业的股东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表决权。
3、在
股票投资的期限方面,采取定期归还或退股自由等作法。有些混合股还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即在一定期限归还投资本金;有些混合股采取退股自由的形式,因而改变了
股票投资的无期性特点,使之带有定期
债券和
定期存款的性质。
总之,由于当时
股票发行市场本身不规定,这类混合股的股票也没有严格的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没有较好的体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
股票发行市场开始走向规范化,这类前期试验性的股票发行类别亦开始向规范化的股票类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