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性相似
由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造成的误认
“混淆性相似”是指由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造成的误认。
国际立法成果
国际判断商标侵权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客观要件—混淆性相似和主观要件—恶意。其中恶意要件是主观的、内在的,不容易掌握,一般采取列举的方式阐述。客观要件是外在的,可以经过外表观察确定,即只有当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域名等客观上具有模仿、翻译、音译等现象时才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但我国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强调驰名商标不需要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这一条件。
国内立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判决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在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时,应以被告使用域名是否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前提,即被告对域名进行了与原告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性使用。”
因此,判断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1、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2、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判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混淆
所谓“混淆”,1、主要是指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2、或者产生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其中前一种“混淆”是指由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造成的误认。后一种“混淆”是指经营误认,它已不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造成的误认,而已扩大到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特殊联系的误认”一般只适用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名称、地理名称等,如误认形成某种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一般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不能适用这种误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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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成果
国内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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