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
在中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普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这种饮食风俗源于伊斯兰教,但随着时代发展已渐变为这些少数民族生活方式与饮食习惯的组成部分。清真食品特指依据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经营的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按照这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清真食品不含自死物、血液和猪肉等禁忌物。
历史发展
作为古汉语词汇,“清真”一词最初与伊斯兰教并无直接联系。早在南北朝刘义庆的《世说新语》中就有“清真斋欲,万物不可移也”的语句,意为纯净朴实,无尘无染。唐代诗人李白、孟浩然,宋代词人陆游、辛弃疾,多次在诗文中使用该词,泛指做人的道德标准或高洁优雅。明中期以后,中国的伊斯兰学者以“清静无染”喻指伊斯兰教,并逐渐在中国伊斯兰教领域使用“清真”一词。时至今日,除“清真教”“清真寺”“清真言”等专用词汇外,在中国,“清真”一词单独使用通常专指已转变为相关民族习俗的清真饮食,一般不作限定词使用,亦不等同于其他国家伊斯兰教“Halal”(即“符合伊斯兰教法的”)。
规范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实行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切实保障各民族群众的相关合法权利。国家一方面坚持从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来规范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杜绝“清真不清”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明确禁止将“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防止出现以扩大出口或其他发展经济的名义,推动“清真产业”“清真行业”的提法和做法,不得借“清真”之名干预群众生活、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民族团结。
在中国,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中国有的地方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地方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对于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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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历史发展
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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