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
借方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
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
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
贷方凭证,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二)提入借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
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
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
清算业务,收到的
清算资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付清算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