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位于新城人民路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是清远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清远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 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勘查规划。
(三) 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 贯彻实施国家的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 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负责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开发与保护;组织矿产资源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管理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 依法监督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对土地征用、划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投放使用管理;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 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八)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 制定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测绘标准化管理,组织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核;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示;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测绘控制系统;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 承办清远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窗口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各项国土资源管理业务。
2、实行窗口办公制,执行“一个窗口进出”制度。 负责土地登记、土地抵押、交易咨询、档案查询和建设用地申报受理,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供文明、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
3、执行规定的办事时限,负责向用户约定答复或办理的时间,按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结果。
4、执行督办制度。组长负责检查督促承办各项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每周例会汇报业务办理情况。
5、执行“一条龙”的内部运作机制, 负责各科室业务的传递,确保各项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正常运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等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和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承担耕地补充方案审核、新增耕地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供应、流转等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指导回收和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秩序;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公布;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负责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变更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五)测绘管理科
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编制全市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基础测绘;调处测绘纠纷;指导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综合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储量动态、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采矿权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协助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
(七)地质勘查与环境保护科
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查等综合规划;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及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
(八)人事科(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青妇和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评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对本局党组任命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审核局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办理信访案件;负责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和国土资源所建设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其他事项
(一)执法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其中:大队长(副处级)1名、副大队长(副科级)2名。执法监察科科长由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兼任。
(二)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正科级。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和矿产资源开采的申报、登记、发证审核工作;协助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调查、上报和制止违法用地、采矿行为;调解土地、矿产纠纷;负责测绘和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及统计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清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它事项。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其中:局长(正科级)1名、副局长(副科级)3名。
(三)市国土资源局清远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副处级。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的方针和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清远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查、转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查,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负责整理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等相关资料交清城国土资源局变更;负责整理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资料交清城国土资源局编制方案;联系清城国土资源分局协助上报和协助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承办清远经济开发区及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事项。核定行政编制上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共11名编制。内设机构设置二个科(副科级)。其中:局长(副处级)1名,副局长(正科级)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