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出现过(
渔业合作社)。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全国又逐步兴起。尤其是在渔业产业化经营上起有一定的组织和推动作用。
渔民协会作为渔民自发建立起来的民间互助合作组织, 实行民主参与制度, 代表的是协会中渔民的共同利益, 因此是保护渔民切身利益的忠实载体。渔民协会与渔民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紧密的服务关系,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受市场机制的调节。
渔民的经济利益能否得到维护是广大渔民最关心的问题,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渔民利益的措施,对维护渔民的经济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但是在一些具体实施上由于缺乏沟通和渔民必要的监督,使某些政策没能实施到位。例如,渔民向银行贷款,个人的信用关系对是否能贷到款是一个很大的不确定的问题。反之,个人信用的风险问题也困扰着银行对个体渔民信贷工作的开展。如果有渔民协会站在公正的立场,既为渔民出具信用证明,也帮助银行了解渔民的信用程度,则渔民
信贷的很多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渔民捕捞到渔货后,由于缺乏市场信息和销售手段,经常会受到不法商贩的盘剥。而且渔货的保鲜问题,渔民个体很难解决。因此捕捞靠岸后只有尽快卖掉,因此给渔贩压价有了可乘之机。如果在渔货销售上,渔民有自己的协会,通过协会帮助统一的销售,直接寻找市场,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这样可以省去中间的销售环节,减少盘剥,增加自身利益。
因为渔民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其风险较大,生产安全及生活的安定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最近几年国家实施渔船的保险制度,但由于保费过高及宣传还不到位,以及某些渔民的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 使有些渔船没有参加保险,这样使部分渔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有渔民协会,让渔民协会来参与渔民的保障,这样就更亲近渔民,让每个渔民自身都处于协会的团体统一保险中。同时渔民协会内还可开展协会内部风险互助活动,这样在国家的渔船险同时,又多一份自己的保险,将更有利于渔民和其家庭的生活安定。
渔业资源保护,直接关系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家大力提倡渔业资源保护的同时,若没有直接从事渔业人员的主体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会很困难。实践证明,只有这个从事渔业的主体——渔民们懂得了保护
渔业资源的重要性是和他们的利益关系紧密时,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才能很好的开展。由于每个渔民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同,渔民协会就可以作为渔民自己的组织进行教育宣传并协调统一,如自律性的捕捞
禁渔期的设置、自发自愿对从事捕捞船只的有关控制等。
现在的渔政管理在很多方面都是渔业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由于渔民个体的分散,每个环节的管理所费精力很大,渔民自己也曾为和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打交道而头疼,还常抱有情绪。如有渔民协会来做沟通,对行政管理上合理的收费可以向渔民作解释,对不合理的收费情况,可以代表渔民向政府部门反映,这样有利于各方面的沟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