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保险
承保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渔轮的保险
渔船保险指承保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渔轮的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1)船壳及附属设备(包括动力机器、起网机、通讯导航及电器仪器);(2) 船具(舱、桅、锚、橹、子船);(3)渔网。保险责任与国内船舶保险基本相同,承保: (1)火灾、雷击、爆炸、搁浅、触礁、碰撞、倾覆、沉没、失踪(6个月以上) 以及其他水上灾害,如海啸、暴风等造成船舶本身或船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渔网只有同船身同时完全灭失才予赔偿; (2)机动船舶航行中的碰撞责任和共同海损; (3)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
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 (2) 不具备适航条件; (3)船舶所有人及其代表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4)船壳、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及其本身的磨损、朽蚀; (5) 因丧失航行能力以致停航、停业造成的损失; (6)清理航道和消除油污的费用; (7)捕捞作业中造成的机损;(8)船上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渔船保险有绝对免赔额的规定。保险金额应以投保时帐面原值为依据。如按净值投保,在发生局部损失时,修复后明显增值的,则此项增值不应计算在赔款之内,或按损失程度估损赔偿。费率按船舶种类、吨位、船龄分别订定,在江河、湖泊、水库作业的渔船费率减少数。渔船保险限定期1年,因渔汛作业短期投保危险集中,其短期的头4个月比其他险都提高5%,即保1个月按年费率15%,保2个月按25%,保3个月按35%,保4个月按45%,保5个月以上同其他险费率相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5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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