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贵州商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温州市政府下辖贵州商会。
商会介绍
温州市贵州商会成立于2009年12月6日,商会英译名称为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英文缩写为GCCW。
温州市贵州商会是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领导管理下,经
温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由在温贵州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在温经商创业贵州籍人士的沟通联系平台,充分发挥和挖掘在温贵州籍人士的优势和潜能,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温州和贵州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温州市贵商会自成立以来,在贵州、温州两地党委政府关心和指导下,为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在温70万黔籍经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慈善帮扶事业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成为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社团组织。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于2013年12月10日,举行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二届换届庆典大会,目前会员企业100余家,涉及化工、电器、服装、洁具、制鞋、锁具、阀门、酒店、皮革、印刷包装等30个领域,年产值约50亿元。
温州市贵州商会不仅是会员企业与政府沟通协调的重要纽带和桥梁,而且是会员企业之间沟通感情、互通信息、分享商机、同建项目、互助共进的有效平台。今后在会员企业的市场开发、对外拓展、融资合作等过程中,商会将充分发挥沟通、联络职能,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从而共享合作收益。
商会章程
(2009年12月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根据2013年9月17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修改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体的名称:温州市贵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英文缩写:GCCW)。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温贵州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办会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在温经商创业贵州籍人士的沟通联系平台,充分发挥和挖掘在温贵州籍人士的优势和潜能,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温州和贵州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诚信商厦2幢23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信用黔商”良好形象。
(二)加强与温州和贵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办好本会刊物,传递有关政策、经济信息;为会员提供技术、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和专题论坛,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
(四)搭建会员交流平台,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了解和友谊,为携手合作打下基础。
(五)组织会员参与拥军、助残、助学、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商会在温州和贵州两地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两地经贸多边合作,吸引更多贵州籍人士到温州投资创业,引导会员关心家乡建设,为“回归工程”牵线搭桥,努力促进两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与贵州温州商会、温州异地商会和各省市贵州商会的联系,增进了解和友谊,为会员跨区域创业发展创造条件。
(八)承办温州和贵州两地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贵州籍公民在温州经营的工商企业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
(三)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按规定(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者均不退费。会员若超过一年不缴纳本年度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开除;
(六)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义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工作需要时也可不定期召开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比较重要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本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的工作实行监督;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对本会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提出批评、建议和处置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长列席,监事长有发言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二)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聘任执行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党支部的经费可按会费5-10%给予列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变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自行解散或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商会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诚信商厦2栋2304室
商会制度
会议制度
为提高温州市贵州商会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落实会议决议,根据《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形式
(一)会员代表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将大会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二)理事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到会)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三)监事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的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四)会长办公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人员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商会常务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参加商会常务会议人员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长列席,若工作需要、副会长也可以列席会议;商会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商会常务会议应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二、议事规则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议,对研究决定的问题要做到会前充分准备,反复酝酿,会中认真讨论,慎重决策,会后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商会每年召开的主要会议,应本着民主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以及简明高效、充分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三)召开理事会议、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议,应
提前一周,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四)理事会议、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商会秘书处根据有关领导的意见拟定,也可事先由秘书处汇总参会者的意见,提交有关领导审定后拟定。
(五)理事会议、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议议题的表决,一般情况下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遇重大问题或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实施的全过程,应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查询。
三、注意事项
(一)与会者应守时守纪,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秘书长以上人员须向会长请假,其他人员须向秘书长请假。
(二)会议迟到十分钟者,罚款100元;超过30分钟视为缺席,无故缺席者罚款500元。
(三)理事以上人员无故或没有得到批准,不参加会议年累计两次以上,商会领导有权予以批评。
(四)每次会议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执行秘书长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审阅后分发给与会者。
本制度经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商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商会的正常活动,促进商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商会一切财经活动。
第三条 本商会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透明、服务会员的原则,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年终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四条 本商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经费收入,保障商会正常运转。
第五条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收入。
2、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单位的经费补助。
4、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本商会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
5、有偿服务收入。本商会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商务考察、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商务会展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开展自养性经营活动的收入。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商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会员、社会企事业单位资助时,应贯彻自愿、协商原则。
第七条 所有收入均应汇入(存入)本商会银行账户,严禁帐外循环、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八条 商会经费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以下开支: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商务考察、信息交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商务会展、培训等。
2、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会员大会(年会)、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研讨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含奖励费)
3、办公费。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旅差、设备购置维修、办公用品、订购书刊、报纸等项开支。
4、印刷费。出版、发行内刊;编印有关资料、专集、简报、文件等
5、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社会保险金;在商会中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补助费等项开支。
6、本会党支部的活动经费等其它开支。
第九条 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经商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商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车费据实报销(特殊情况需乘火车软卧及乘飞机的需报请会长批准方可乘坐);对商会工作人开私车办公事的补偿,按行驶的实际公里数计算:车排量在1.8升以上的按1.2元/公里计算,车排量在1.6升以下的按1元/公里计算;出差补助标准:省内每人50元/天,省外每人80元/天(超过12小时计算一天);住宿标准:每人原则上不得超过260元/天。
第十一条 商会接待费。宴请标准:省部级领导人,人均不超过400元;地市级领导人,人均不超过300元;县处级领导人,人均不超过200元;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客人。来温考察的贵州省各市、县领导,原则上由原籍地的会员接待,若没有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接待。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处配备有上岗资格的兼职会计1人,专职出纳1人(可由秘书兼任);专职物质资产管理员1人(可由秘书兼任),帐、钱、物要分人管理。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物资的收发和领取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除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以外,还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
财务会计制度。其
会计核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法规执行,并根据设置部分会计科目。经费开支执行预算制,秘书处要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商会收取费用的票据,开具民政部分申领的非税
事业性收费收据;属于纳税范围的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印刷和监制的发票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开支报销票据,所有开支均应有正规票据,并经经办人签字,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如下:
1、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专职秘书长审核→分管财务常务副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2、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专职秘书长审核→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3、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秘书处编制预算→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预算→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专职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妥财务移交手续;经费收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支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误餐费、津贴费、旅差费和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不准以白条抵库;做好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谋取私利;未填用的支票与印鉴须分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制度。固定资产包括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和国内外捐赠的土地房屋、专用设置、交通工具等均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章财会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职责: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商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2、依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预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预算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秘书长、会长、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5日温州市贵州商会二届四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长轮值制度
为提高温州市贵州商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商会实行由会长牵头,常务副会长参与的会长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商会每月会务工作,根据《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负责人在值班期间负责代表商会接待来访会员和宾客,代会长出席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
二、值班负责人在值班期间遇到与商会有关的重大事项,不应随便处理,应及时上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
三、值班负责人在值班期间,未经会长(或会长办公室会议同意),不得在商会会所为本公司的业务召开会议和接待客户;
四、值班负责人在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若工作需要,须到商会会所处理有关事务;
五、值班负责人在值班期间,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其中包括本月发生或参与的重大事情,本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为公平起见会长轮值制度原则上不换班,如需个人原因当月不能轮值的,请提前半个月知会会长,并通知办公室办理相关的手续,以便安排他人代替,否则视为失职。
七、值班负责人应按照值班表,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本制度经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商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捐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商会接受捐赠,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捐赠
(一)接受捐赠资金来源:
l、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2、会员单位的捐赠。
3、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二)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商会宗旨和社团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接受的捐赠资金与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及物品保管规定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出入要有明细账目并经主管会长签字。
(四)本着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专项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及福利,更不得私人占有,如有违反者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五)商会将捐赠、资助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进行公布。
二、对外捐赠
(一)以商会名义对外捐赠,应经过商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秘书处组织募捐,及时公布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会名义发起募捐。
(二)商会对外捐赠,由商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并向会员大会公布情况。
三、附则
本制度经二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微信工作群管理制度
为保障商会微信工作群规范、高效使用,预防、制止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传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温州市贵商会微信工作群由商会核心群和商会成员群组成;是商会工作交流、情况通报、问题研究、进展汇报、共商决策等事项的平台。
第二条准入对象与要求。商会核心群由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会长办公微信会议),其他人员谢绝入群;商会成员群由商会全体成员参加,非本商会成员谢绝入群;微信群内实行实名制。
第三条微信群管理员职责。明确专人管理微信群内容,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包括群中发言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微信群讯息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片和语音三类。文字应精炼准确,图片应真实清晰,语音应洪亮清楚。
第五条各微信群成员务必遵守群内规定,做到“六不六忌”,共同维护好商会微信工作群。
1、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忌秕言谬说;
2、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任何一位群成员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忌冷言讽言;
3、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主流、文明用语,忌泄气抱怨;
4、不准在群内讨论涉密工作、低俗话题,忌哗众取宠;
5、不允许发布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忌以讹传讹;
6、不在群内讨论与商会工作无关的话题,忌言不及义。
第六条保持网络畅通,群内人员要定时浏览群内容,涉及讨论的话题,及时回馈信息,提出建议,最迟不超过两天。
第七条微信群安全保密工作。每一位群成员须自觉做好群内容安全保密工作,不得随意转发给非相关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温州市贵州商会二届六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商会相册
活动照片
人物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