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费是港口向在港的运输船舶和货物提供各种劳务和设备而收取的各种费用。是水运运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港口的船政管理机构或港务部门分别向船方和货主收取。前者有船泊港务费、船泊停泊费、领航费、开关舱费、系解缆费等; 后者有货物港务费、装卸费、货物保管费、使用服务费、代理费等。其中装卸费、货物保管费、使用服务费等属于基本业务费,而港务费等则属于规费税收性质。
主要特点
港口费是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少的支出,是运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船舶运输总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采取措施减少港口费的支出,是降低船舶运输成本,提高船舶营运效益的主要途径之一。
费目
港口费的费目繁多。不同国家,甚至一国的不同港口,或同一港口的不同码头,因为费用分别由提供不同劳务的机构征收,而收费规定又不同,所以费目名称不尽相同,计费办法也各异。但是按费用的性质,港口费的费目主要有五个方面:①各个国家对进出国境的外籍船舶征收的具有关税性质的船舶吨税。②为保持港口水域、航道经常畅通,使船舶能安全进出港口和装卸货物,而向使用港口水域、航道、设备的船舶和进出港口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港务费。这种费用不是按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计收。而是按当地主管机关的规定计收,因而又称规费。③港口有关机构因向船舶或货物提供装卸货物或理货的劳务,或向船舶或货物提供与装卸货物密切相关的其他劳务,或向船舶提供领航、移泊、拖船、泊位、系解缆,或向货物提供库场、堆存等劳务或设备而收取的装货费、卸货费、理货费、验舱费、熏舱费、平舱费、绑扎费、起货机工力费、领航费、移泊费、拖船费、系解缆费、停泊费、货物堆存费等。④船舶代理人接受委托,代办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代揽货载,联系安排船舶在港内各项作业和其他业务,而向委托人计收的
代理费(见船舶代理)。⑤港口有关机构提供其他杂项作业的劳务和出租港务船、车辆、机械设备等,向委托人或使用人收取的使用服务费。
2016年1月6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新的港口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压到18项,放开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看,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压到18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
在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方面,保留了3项政府定价,将6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管理模式上,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将35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同时,改变了计费方式,将国际客运、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收费规则
中国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港口费的费目和计费办法非常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部立即着手港口费收制度的改革,费目和计费办法逐步趋向统一和简化。当前,中国港口的港口费按交通部颁布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和《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计收。前者适用于全国对外贸易的港口,后两者适用于沿海和长江的交通部直属港口。地方水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另订有地方沿海或内河港口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国现行的港口费收规则费目简明,计算方法简便。除船舶吨税按海关规定计收,代理费和理货费分别按照外轮代理公司和外轮理货公司规定的费目和计费办法计收外,《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目只有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
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装卸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以及属于使用服务费的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和其他杂项费用等。另外,对国际过境货物,则以包干费的形式,计收包括在中转港发生的装卸、搬运、港内驳运、堆存等费用在内的转口费。
制定原则
(1)有利于促进外贸和国内经济发展。
港口费在整个水路运输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它涉及到商品的成本,直接影响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如果费率标准订得过高,则不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国内沿海运输市场,则有可能使货主弃水改陆。失去水路“经济便利”优势。而费率标准定得偏低,则影响港口的建设发展,所以费率的标准根据装卸总成本订在较为合理的水平上,既不对商品价格造成较大影响,促进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增长,又不影响港口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促进港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港口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主要来自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两方面。提高港口费收标准是有限的,且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只能从管理方面加以改进,从各方面降低成本开支,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做到良性循环,以求得更多的利润。
港口费标准的制定并非固定不变,而应随着国际、国内运输市场的变化而相应的调整。只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