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港口和航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港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对港口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区)的总体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
行政管理。
(三)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
海上运输、
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港口水运行业的
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四)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对上海港口的水陆运输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以及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上海口岸内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海事、航道等依法实施管理;组织处置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五)负责上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内河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权限,负责内河航道建设立项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和水运的科学技术工作。
(七)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
水路运输;负责划定和审核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并实施监督。
(九)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
上海港引航的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上海港与国内外港口的合作、技术交流及重大涉外活动等工作;
(十)负责港口和水运从业人员的技术、
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信息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