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管理局
事业单位
(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港口和航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港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对港口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区)的总体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行政管理
(三)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港口水运行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四)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对上海港口的水陆运输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以及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上海口岸内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海事、航道等依法实施管理;组织处置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五)负责上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内河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权限,负责内河航道建设立项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和水运的科学技术工作。
(六)负责对上海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七)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水路运输;负责划定和审核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并实施监督。
(八)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涉及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及其他费收;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海港口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引航的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上海港与国内外港口的合作、技术交流及重大涉外活动等工作;
(十)负责港口和水运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信息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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