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
经湖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综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由湖北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主管,经湖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综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主要由湖北省内民营企业及有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成立于2005年4月。现有会员企业千余家。
建设宗旨
促进会的宗旨是:自律、维权、服务。自律,就是要求会员企业严格自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提升企业品质;维权,就是注意运用促进会组织的力量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共同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就是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这是促进会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会员企业发展中的需求,就是促进会服务工作的任务,服务工作的内容,概括来说。
一是要成为会员企业的“娘家”,注意听取会员的呼声和诉求,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二是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搭建“桥梁”,把政府的温暖送到企业;
三是做会员企业之间的“纽带”,促进企业之间的人员交往和经济合作;
四是做会员企业的“耳目”,及时传播政策和经济信息;五是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引进人才做“猎头”;
六是为会员企业做“卫士”,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等。
促进会树立一个理念:促进会不存在自身利益,会员企业的利益才是促进会的利益;会员入会是起点,促进会为其服务到永远。
组织机构
促进会于2010年5月18日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领导机构和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如下:
会长:陈旭东
名誉会长7人:张学奇 张仲俭 陈春林 陈水文 李锦章 桂文奎 孙文
常务副会长11人(按姓氏笔画排列):付保华 冯博宇 刘国梁 刘宝林 何正亮 严邦山 吴俊元 杨才学 陈春林 赵作斌 程爱芬
副会长27人(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木甫 王再可 包巨文 邢怀香 李六兵 李龙华 李亚萍 李镇安 吴让大 肖尤加 肖国斌 张南红 邹晓虹 陈新 林煜章 周仁 姜孝平、钱俊雄、高培、高宏震、喻红桥、曾守龙、蒋红星、谢圣明、董斌、谭少群、潘金威、
秘书长:程爱芬
副秘书长:易寿咏 周海珍 朱华清
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工作人员10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对外联络部、法律事务部、《楚商》杂志编辑部。
换届后,在以陈旭东为会长的新一届领导班子领导下,促进会的各项工作开创了新局面。具体表现在:领导班子充实了力量。名誉会长增加3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共增加4人;秘书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明显加强,增加工作人员4人;为会员企业维权、培训、融资、牵线搭桥等服务拓宽了领域,落到了实处,取得了成效;企业家沙龙活动、企业家健康工程,形成了制度化,常态化。为了传承楚文化、统一湖北商人称谓、打造“楚商”品牌,于2010年12月5日在武昌洪山礼堂成功举办了首届楚商论坛,到会1300余人。为配合这次论坛,陈旭东会长创造性地提出“六个一工程”建设:即一个楚商徽标、一首《楚商之歌》、一本《楚商》杂志、一届“楚商论坛”、一幢“楚商大厦”、一桌“楚菜”。 这“六个一工程”,除一项尚待落实外,其余全部完成。
组织章程
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译名:HUBEI ENTERPRISE DEVELOPMENT﹠IMPROVEMENT ASSOCIATION 缩写:HBED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研究企业发展的机构、专家学者和为促进企业发展参与研究、服务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律、维权、服务。即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自律,积极反映企业发展的要求和呼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路10号(省政府对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家对促进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理论和实际研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服务;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举办相关理论讲座和培训,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培养人才。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业发展进程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为会员企业及企业提供信息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企业改革、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招商引资等方面服务
五、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交流、学习与考察等活动,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六、创建湖北企业文化,办好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研究企业发展能力的个人和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登记、颁证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奖励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 4月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 .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2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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