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湖北省林业局,是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除承担原省林业厅的职责外,统一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的监督管理。湖北省林业局是将湖北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作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专项规划、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专项规划监督和评估。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场、沙化土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草场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湿地、草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监督管理湿地、草场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草场)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推进全省林业(草场)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场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省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草场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王昌友
一级巡视员:黄德华
一级巡视员:夏志成
党组成员、副局长:宋丛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鹏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维
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人事处
省纪委派驻省林业厅纪检组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科技合作处
造林绿化管理处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森林资源管理处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林业产业处
国有林场管理处
机关党委
行政审批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省森林公安局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护林航空站
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湿地保护中心
林业基金管理站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湖北省林业厅驻大别山区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
湖北省林业厅驻秦巴山区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
湖北省林业厅驻武陵山区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下属机构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1 16:36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