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是湖北省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等。
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考核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负责拟定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规划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全省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和环保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四)组织开展污染源、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五)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现场核查工作。
(六)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调查。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跨市(州)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环境政策法规研究、法治单位建设、法制宣传等工作。
(八)负责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及运维管理。
(九)指导全省排污费的征缴工作。负责全省30万KW以上火电等省直管企业的排污费征收。
(十)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
(十一)负责全省重点企业的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绿色信贷、污染责任险、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等工作。
(十二)参与或具体负责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环境应急工作。
(十三)负责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背景介绍
根据厅机关“三定”规定(鄂政办发[2009]118号),现将省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