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网络文化协会(Cybercultur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是由湖北省内网络文化服务信息各相关部门、湖北省内各新闻网站、省内各级政府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各州(市)县(区)党委宣传部门主办的宣传文化类网站组成,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活动经费以政府资助、会费和社会捐赠等为主。
协会简介
湖北省网络文化协会于2010年8月31日在武汉成立。
根据湖北省网络文化协会章程,协会宗旨是:团结全省各网络文化单位,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促进湖北网络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协会将制定行业自律守则,推进网上文化阵地建设,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主流舆论,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
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加强行业协调,团结引导从事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的网络运营和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讲究社会公德。
(二)推进网上文化阵地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努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网上主流舆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四)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开展网络文化交流活动,遏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五)通过学术研究、业务探讨、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全省网络文化队伍建设。
(六)承办主管单位或其他机关委托的相关事项。
会员管理
湖北省网络文化协会申请入会及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文化协会团结凝聚广大网民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体现协会为省内各有关单位、部门服务的宗旨,根据协会章程,现制定会员申请入会和管理办法如下:
会员入会
1、凡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湖北省内从事网络文化建设及相关产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湖北省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事业发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实践者,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2、申请入会由单位或个人向各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入会申请表和协会章程,也可以通过协会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
3、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认真阅读协会章程并填写申请表后加盖公章或签名,将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交各分会秘书处。
4、各分会将拟招收会员资料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在一周内对申请表进行审批,提出审核意见,报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后,书面告知各分会入会单位申请结果,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收费
会费收取标准参照各分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各分会应每年向会员通报会费使用情况。
会籍管理
1、协会秘书处设立专人管理会员会籍,在协会网站上建立专门的会员数据库。
2、各会员单位指派的会员代表,作为协会联络员,应当经常与协会秘书处保持联系。在本单位在协会注册信息变更或有重要变故时,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3、会员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请谈话、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4、会员自愿退会的,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退会,同时收回会员证,并在会员数据库中注销会员资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北省网络文化协会,英文名称为“Cybercultur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各相关部门、湖北省内各新闻网站、省内各级政府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各州(市)县(区)党委宣传部门主办的宣传文化类网站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网络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团结全省各网络文化单位,从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文化发展战略出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和谐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湖北网络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共湖北省委大院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加强行业协调,团结引导从事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的网络运营和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讲究社会公德。
(二)推进网上文化阵地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努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网上主流舆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四)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开展网络文化交流活动,遏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五)通过学术研究、业务探讨、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全省网络文化队伍建设。
(六)承办主管单位或其他机关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促进湖北省网络文化事业的发展尽力奉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会员单位或秘书处书面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代表或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在其他社团担任法定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利息;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经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清偿专职人员、聘用人员应得的
工资性收入和其他依法应该执行的补偿;
(二)清偿本会存续期间的债务;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