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于1998年3月31日由湖北省辖内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政策性银行武汉分行(代表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和
城市商业银行等16家金融机构发起筹建,经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批准,在
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于10月23日正式成立。
权力机构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现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现由监事长1名、监事2名组成。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1名,下设4个部门,即综合部、维权部、自律部和培训部。根据工作需要,协会现有银行同业维权工作委员会、银行卡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委员会、小企业贷款工作委员会等4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协会下设恩施、襄樊、孝感、荆门、咸宁五个办事处。
协会宗旨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员情况
2003年湖北银监局成立后,协会主管单位有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变更为湖北银监局。截至2008年8月,湖北省银行业协会共有32家会员单位和5家办事处。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财务集团管理公司。
2000年11月10日,经公会理事会一届四次会议通过,吸收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农信联社、武汉市邮政储汇局,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四家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为新会员。
2002年4月18日,经公会理事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吸收武钢、华中电力、三江航天三家财务公司和
荆州市商业银行为新会员。
2002年11月,公会理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吸收
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邮政储汇局和中国银联武汉分公司为新会员。
2003年9月,公会理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吸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为新会员。
2004年6月,经公会理事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吸收
广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为新会员。至此,公会会员单位已发展为28家(其间由于机构变动等原因,有5家会员退出)。
2001年12月21日,湖北省银行同业公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
中国银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修改稿0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B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行政区内经湖北银监局批准设立的、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湖北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银监局和社团管理机关
湖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可以申请加入
中国银行业协会,并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会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
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湖北银监局;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湖北银监局,并做好湖北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信息,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湖北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湖北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湖北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和推进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工作协调服务,如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债权团业务等;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六)组织银行业人员资格认证方面的学习培训、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行业协会、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经湖北银监局批准设立的、全省性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信用联社、
金融资产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汇机构等)以及在鄂外资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会员在湖北省行政区内的分支机构为会员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二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协会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与会员共同签订的行规、行约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其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
(八)审议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和取消会员资格;
(九)拟订、修改行业自律制度;
(十)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一)选举、决定协会秘书长;
(十二)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三)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同时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专职秘书长一名。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为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湖北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银行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相关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部门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男的不超过62周岁,女的不超过57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本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本会建立规范的
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须接受湖北银监局和
湖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银监局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银监局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2008年7月19日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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