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
湖南省境内社会团体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是由省社科联、省建设厅、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城市学院联合发起,2004年6月经省社科联、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学会挂靠湖南文理学院。这是依托常德市城市建设成就、挂靠常德市的第一个省级社科学会,也是全国首家将城市建设、城市生活与文化精神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省级学术组织。
研究会概况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是由省社科联、省建设厅、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城市学院联合发起,2004年6月经省社科联、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学会挂靠湖南文理学院。这是依托常德市城市建设成就、挂靠常德市的第一个省级社科学会,也是全国首家将城市建设、城市生活与文化精神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省级学术组织。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现设会长1人,副会长18人,理事52人,顾问7人。学会现有会员221人,团体会员单位25个。会员来自湖南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部分企业。学会研究涵盖面广,实力雄厚,拥有厅级以上干部17人,教授85人,博士32人,享受政府津贴专家6人,研究范围涵盖城市文化基础理论、城市精神与培育、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文化史、中外城市文化比较、城市文学艺术、城市建筑文化、宗教文化、民俗文化、商道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城市减灾防灾、企业文化、校园文化以及城乡文化比较等领域。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本着为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的原则,以社会学科为主,多学科参与研究,走边缘化协调发展道路的原则,研究与教学相结合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学术研究。学会成立以来,召开了四次省级学术研讨会,收集论文176篇,公开出版论文集2部。四年中,学会会员申报国家、省、市、院校各类课题400余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90多场次,交流学术论文160多篇;国内外获奖90余项;主办高档次的学术报告会100余场;开展各类咨询、服务活动70余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会员出版专著40余部,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570余篇。这些成果,增强了学会的学术实力,扩大了学会的影响。
办公地点:湖南文理学院第二办公楼2楼
大事记
2008年度
一、健全学会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二、大力开展学术研究
1、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鼓励会员结合课题开展文化调研、采风活动
2、继续协助办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城市文化研究”专栏,继续协办《城市发展研究》,继续加强与“中国知网”的联系工作
3、11月,学会将在湖南科技学院举行第四届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为:“城市文化遗产研究”
三、积极筹措学会经费
2007年度
一、根据学会工作计划,加强了会员发展,学会会员由173人增加到194人,团体会员也增加了3个,壮大了学术队伍,会员结构也进一步合理。
二、建立“城市文化研究基地”。
三、据不完全统计,学会会员在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申报国家、省、市、院校各类课题80余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20多场次,交流学术论文40多篇;主办高档次的学术报告会30余场;开展各类咨询、服务活动30余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会员出版专著10余部,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00余篇。
四、2007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学会在衡阳师范学院召开了以“城市文化与人居环境建设”为主题的第三届学术研讨会。
2006年度
一、2006年5月19日至21日,学会在湖南城市学院召开了第二届年会和以“城市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
二、代表挂靠单位,进行了“城市文化研究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湖南文理学院分别在1月7日—9日(10位同志参加)、8月4日—6日(7位同志参加)、8月28日—31日(1人)组织学会部分成员到怀化市洪江古商城进行了考察。
四、3月份,成立了湖南文理学院“城市文化研究所”。第一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建设》由上海东方出版中心正式出版。
2005年度
一、2005年3月为进一步充实学会内部组织机构,确定了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办公室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二、在省情研究中心网站开辟了“城市文化研究会”网页,协办《城市发展研究》6期,搜集、积累城市文化研究资料500余万字。
2004年度
一、举行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4年10月29 日上午我会在常德市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省民政厅、省社科联领导和来自省内外的126名专家学者及会员代表参加了大会。大会通过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学会理事机构,49位同志当选为理事,湖南文理学院杨万柱教授当选为会长,肖常锡、周发源、魏饴等17位同志当选为副会长,湖南文理学院刘梦初教授当选为秘书长。
二、召开了首届学术研讨会。10月29日——30日,研讨会在湖南文理学院举行。大会共收到学术论文50余篇。21位同志作了大会发言,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城市文化研究进行了探讨。
三、2004年6月30日,在常德召开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形成了一些带制度性的意见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湖南省研究城市文化理论的专业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联系、组织全省城市文化方面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从我国我省的城市文化建设实际出发,全面、深入地探讨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的理论建构,为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市文化建设体系作贡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德雅村7号省社科活动中心和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湖南文理学院第一办公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通过经常性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指导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开展城市文化研究活动发现和增加城市文化理论研究人才,不断提高城市文化理论研究水平,在城市文化研究领域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其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城市文化问题进行理论思辩,探索国内外城市文化建设的新情况、新特征、新规律,研究城市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
(二)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城市文化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积极推介和支持有关城市文化建设、研究成果的出版,并组织评奖。
(三)开展纵向和横向联系,推动学术交流和合作,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团体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积极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国内外城市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和会议。
(四)承担国家研究课题,积极组织承担省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科研项目。
(五)编辑出版城市文化书刊,介绍国内外研究团体学术活动动态、科学信息和最新城市文化建设研究成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城市文化建设问题咨询与论证,为社会提供有关的服务。
(七)制定本会分年度的学术研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落实。
(八)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学术研讨活动),一至两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评选优秀研究成果,表彰先进,部署工作。
(九)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全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和享有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利益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可以要求本会协助推动跨地区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协作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不服本会除名决定的有权向本会提出申请,要求复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的财务报告;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聘请顾问或咨询委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会议决定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某些重大事项,并向下次理事会报告;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增补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增补常务理事,并在下次理事会议报告;
(五)审批会员入会,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授予特约理事、特约常务理事或名誉会员称号;
(七)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法人代表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本会秘书处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资助或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六)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符合财政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财务账号,聘用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聘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聘用专职人员一般为义务服务,但有关特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注销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3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2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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