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
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募性基金会
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是由湖南省文化厅发起,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募性基金会,成立于2008年10月23日。
主要职责
设立该基金会,是为了进一步弘扬湖湘文化,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
建设宗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多方募集文化艺术基金,资助、扶植 、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业务范围
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艺术基金;扶持公益性文化艺术事业,组织开展有利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全民文化素质的文化艺术活动;资助优秀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支持艺术表演团体优秀剧节目创作和演出; 鼓励文化艺术精品的生产和出口; 鼓励优秀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提高;奖励和宣传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和先进文化艺术集体;救助特困的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种用以发展我省文化艺事业的基金或捐赠;加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国际文化艺术机构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理事成员
该基金会理事会现由2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下设办公室、策划部、外联部、财务部。
本基金会设监事、名誉理事长、理事会顾问。
理事长:庞道沐
副理事长:游碧竹、金则恭、杨汉林
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王克英、肖雅瑜、魏文彬、文选德、李谷一、宋祖英
理事会秘书长:杨汉林
本基金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和赞助。
本基金会将通过举行捐赠仪式,发给捐赠证明书、在相关媒体上进行报道宣传并载入本基金会史册等方式给予感谢。对赞助,本基金会还将通过以下多种方式给予回报:农村及城市社区数字电影放映随片及放映现场流动广告宣传赞助单位;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省内外巡演宣传赞助单位;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冠以赞助单位名称进行公益或商业性演出活动;为赞助单位组织专场文艺晚会、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由赞助单位冠名、承办、协办;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宣传赞助单位;湖南文化信息网、《文艺生活》、《艺海》等媒体宣传赞助单位;为赞助单位培训文艺人才,提供企业产品及形象代言人;门票、影剧院、流动演出车及大型文化活动场地广告宣传赞助单位。
本基金会在伴您成长的同时,将为您建起实现夙愿、理想的又一座金桥;将为您搭起施展才能、放飞梦想的另一个平台!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本基金会英文译名为HUOAN PROVINCIAL FOUNDATION FORCULTURE AND ARTS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面向公众募捐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多方募集基金,资助、扶植、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文化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东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艺术基金;
(二资助公益性文化艺术事业,组织开展有利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全民文化素质的文化艺术活动;
(三)支持优秀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四)扶持艺术表演团体优秀剧节目创作和演出;
(五)奖励文化艺术精品的生产和出口;
(六)鼓励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七)奖励和宣传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和先进文化艺术集体;
(八)开展救助特困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活动;
(九)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种用以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的基金或捐赠;
(十)加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国际文化艺术机构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热爱公益事业和文化艺术事业,不谋私利,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损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的有关会议及活动,阅读基金会的有关文件,接受有关基金会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决策、实施和监督,随时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纪,坚决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策审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领导和管理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募捐、设奖、基金投存、管理和使用,以及其它重大投资活动;
(四)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五)重大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与其产生程序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的聘请由理事长提出,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末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或违反集体决策,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签发秘书处的文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募捐和接受捐赠;
(三)利息及投资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自愿量力原则和有关法规精神,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滩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1、文化艺术事业
2、行政办公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省性的募集文化艺术基金;
(二)组织义卖、义演等活动或邀请一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行恳谈会以募集资金;
(三)有关文化艺术公益事业或基金会自身发展的资金数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或合并;
(四)导致“应当终止”的其它事故。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处理;
(三)捐赠给省内急需资金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单位。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8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25日,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党支部入选中共湖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公示的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名单。
参考资料
红星网.红星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1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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