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委《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委[2000]14号)精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纪委)机关与湖南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
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省和中央在湘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省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地(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省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六)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省委组织部对市州纪委和省直厅局级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省委和中央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省和指导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制度原则,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
(四)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市州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对市州监察局和省直厅局级单位监察室(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监察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监察综合室
预防腐败室
调研法规室
监督检查室
党风廉政建设室
执法监察室
行政效能监察室
案件监督管理室
纪检监察一室
纪检监察二室
纪检监察三室
纪检监察四室
案件审理室
信访室(加挂举报中心牌子)
宣传教育室
纠风室
干部室
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
派驻机构
省监察厅单派驻机构(3个)
省监察厅派驻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察室
省纪委单派驻机构(2个)
省纪委派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组。
省纪委、省监察厅双派驻机构(41个)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委农村工作部(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