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8年5月,是由全省企业经营管理界业绩卓著的年轻知名人士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省级非营利性联合型
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是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湖南省青年联合会以及湖南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
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简介
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8年5月,是由全省企业经营管理界业绩卓著的年轻知名人士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省级非营利性联合型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是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湖南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自成立以来,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号召为出发点,通过行业规范与行业服务,积极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会员企业的落实,帮助会员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变化,服务湖南经济建设,并逐步建立起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湖南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荐机制,加快建设我省职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同时,不断建立健全自身可持续发展机制,指导地方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推介协会典型,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协会领导
副会长:刘超、傅冠军、戴跃峰
秘书长:青志宇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Hunan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缩写:HunanY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湖南省青年企业家群体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共青团中心工作,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责,引导青年企业家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湖南省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交流、咨询、研讨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举办经贸考察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兄弟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有关团体、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湖南省内各级各类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5.在湘境内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长期在湘工作的外籍人士,湘籍在外优秀青年企业家;
6.新入会会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留任会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7.凡承认本团体章程的各市(州)、省直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团体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团体会员可按要求推荐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本团体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7.团体会员积极向本团体推荐个人会员;
8.团体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团体秘书处协商并经本团体秘书处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六)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七)依照本团体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八)管理经费收支;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湖南省民政厅和共青团湖南省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7日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