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
湛江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本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本市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等。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组织重大调研;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局维护稳定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规划科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划性文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相关
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研究拟订考核指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活动,监督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统计的有关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和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石油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事培训科(与监察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
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务、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按照市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以及信息化建设;接受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等。
(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人员编制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未含执法监察支队)。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副支队长2名。
(三)非领导职数按湛发〔2001〕16号文规定设置。
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从市卫生监督所划转2名事业编制及2名工作人员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划转的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置换为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