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
工程地质学术语
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后,结构迅速破坏而产生显著附加沉陷的性能,称为湿陷性。它是黄土特有的工程地质性质。黄土产生湿陷的最根本原因是:它具有明显的遇水连结减弱结构趋于紧密的有利于湿陷的特殊成分和结构。黄土的湿陷性又分为自重湿陷和非自重湿陷两种类型,前者系指黄土遇水后,在其本身的自重作用下产生沉陷的现象;后者系指黄土浸水后,在附加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附加沉陷。
基本简介
词目:湿陷性
英文:collapsibility
防范措施
对于湿陷性岩土,应采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坏。
1 各级湿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必须进行地基处理;Ⅰ级湿陷性岩土上的丙类建筑可不处理地基,但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当地基内的总湿陷量不大于5cm时,各类建筑均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进行设计。
2 建筑物周围必须做散水,其横向坡度不得小于0.05m外檐应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宽度,当檐高在8m以下时,应为1~1.5m,檐高在8m以上时,每增高4m,可增宽25cm,但宽度一般不大于2.5m;散水与墙体接缝要严密,不得漏水。
3 建筑物周围6m内,场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于0.02;6m以外不得小于0.005。未采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时,整个场地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005。;94n
4 自重湿陷性岩土,专场表面宜设置15~30cm厚的灰土垫层;散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且应设置15~30cm厚的灰土垫层,垫层外缘应超出散水50cm。
5 施基槽内严禁进水。防洪沟、水池、淋灰池距建筑物基础外墙,Ⅰ级场地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得小于25m;搅拌站距基础不得小于10m,并做好防水措施;给水管道与墙的距离,Ⅰ级场地不宜小于7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10m;Ⅰ级场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25m。
各类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乙类建筑 丙类建筑 丁类建筑.
Ⅰ级场地 5m 4m
Ⅱ级场地 6~7m 5m 5m
6 槽内挖出的土宜在槽边堆成土堤,距槽边距离不宜小于1m。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3 11:36
目录
概述
基本简介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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