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剂残留量是指1公斤(kg)
油脂中残留的
溶剂毫克数(mg)。在
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中,溶剂残留量是大家常见的一项强制性的质量指标。
在油脂工业上,主要用
压榨法、
浸出法或先压榨再浸出的方法制取植物油脂。一般含油量较少的油料种子,多采用浸出法或预榨浸出法来取油;含油量多的如花生仁、芝麻等多数用压榨法取油。也有的厂家利用先压榨取毛油,再以浸出饼粕取余油以提高效益。浸出法取油是用
有机溶剂对油料浸泡、冲洗、使油脂溶入溶剂里,得到溶剂和油脂的混合物,然后加热蒸发,使溶剂挥发而剩下油脂。例如将大豆软化压碎制成薄片,浸泡在以六碳烷烃为主要成份的“六号溶剂”里,浸出来的溶液便是豆油和溶剂的混合油。再利用豆油和溶剂沸点不同的特性,加热将豆油和溶剂分开,取出的豆油属毛油,回收的溶剂可循环再用。这些浸出的毛油,不加精制是不能食用的,因为溶剂内含有烷烃、环烷烃、烯烃和芳香烃等化合物。其中,
芳烃毒性较大;
烷烃毒性较小,但它对人体呼吸中枢有麻醉作用。溶剂残留含量可以表明油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同时也能反映出生产成本的大小。因此,为了严格控制食油中的溶剂残留量,保证安全食用,在国家
食用植物油标准中,溶剂残留量被列为强制性的限量指标。
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