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垄断性商品价格, 以及重要的城市公用事业和
经营性收费的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拟定全市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对本市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分析市场动态及应采取的对策,提供领导决策参考,努力使物价的涨幅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
三、开展重要的工农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行情调查工作,为合理核定价格和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负责刑事案件中偷盗抢窃等赃物的司法鉴证及经济案件中的价格评估;
四、依照国家土地法和有关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牵头核定实行国家的成本房、微利房销售价格和实施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
五、管理行政性、事业性项目和标准,发放行政性、
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和经常性检查,制止乱收费,减轻农民、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六、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本市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与收费明码标价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物价、计量、质量 信得过活动。指导职工物价监督站和其他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 活动;
七、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垄断、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帮助企业建合理的价格制度和培训企业价格管理人员,指导行业制定协议价格;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八、组织开展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建立本市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和价格事务咨询服务,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价格服务;
九、指导、监督同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机构模范执行物价法规,做好物价工作;
十、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教育、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漳州市物价局设2个职能科。
(一)人秘科(挂收费管理科牌子)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奖罚任免、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干部培训教育、行政监察、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行政事务、机关财务、资产房产管理及提议案、信访、督查、保密、保卫、计生、老干部服务、车辆安排等后勤工作;起草物价工作综合性文稿和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开展物价宣传工作,拟制本市行政性事业性规范性文件;协同市财政局做好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拟定公用事业及
经营性收费和作价原则,管理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公用事业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实施经营性、行政事业性许可证管理和年审制度,治理乱收费等;协调、处理公用事业、经营性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争议;拟制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参与地产、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调查研究省内外房地产价格行情,提出相应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对策;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方面的争议。
(二)价格管理科
管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负责调定本市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烟叶、食盐、药品、燃气、管道燃气、蒸气供热、电力、自来水、农业用水、污水排放、成品油、公路客运、公交车等价格,并管理监督实施;对国家、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对国家、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召开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定、上报并实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测定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建立预警制度;查处违法案件;指导罚没物品司法鉴证和拍卖、事损、经济纠纷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
机关党委会。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纪检组。
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