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规划局,根据中共
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及历史优秀建筑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县市区村镇规划业务指导及“城中村”、近郊村改造规划政策制定及审批工作。
(五)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负责市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方案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规划审批。
(七)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重要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的招标及评审。
(八)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国内外城市规划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
(九)负责市区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参与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十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规划人员的专业培训。
(十三)领导、管理市辖4区各直属分局;管理市属各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的班子建设及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安全保卫、后勤接待、督查督办、会议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和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务、纪检和群团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城市规划管理规费的收缴与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
(四)规划设计科。负责规划技术管理和业务协调工作;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属各开发区重要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工作;负责提出中心城区开发拍卖地块规划条件;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审查、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和规划统计工作。
(五)村镇规划科。负责全市村镇规划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市区各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近郊村改造规划编制、评审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县市中心镇总体规划论证评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其他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工作;负责市区村镇规划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六)规划用地科。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和单位院落规划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
(七)建筑工程科。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部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查报批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设计方案,审查建筑施工图;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建筑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八)市政工程科。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和地下空间部分);负责市政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政道路规划审查报批和坐标管理;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市政管线工程,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查报批市政管线规划方案;参与市政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成果应用;负责划定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规划审批;负责政府指令性测绘任务的落实和督查工作。
(九)监督检查科。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批后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参与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负责规划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规划行政复议、应诉和信访工作。
编制和职数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的查处问题。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负责批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凡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规划部门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二)关于市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的管理问题。
城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凡属新建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关于城市雕塑的管理问题。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凡属新建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问题。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批工作,由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关于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问题。市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市区建设项目须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区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然后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六)关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的管理问题。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由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建设和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七)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