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华,男,1952年出生,祖籍湖北,武汉大学中文系毕业。曾任中央纪委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5年,武汉大学中文系毕业
1975-1985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记者
1985-1988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秘书
1988-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纪委办公厅秘书、副局长、局长
2006-2011 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分管纪检组、监察局,兼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中国烟草职工培训中心)校长
2012年 退休,兼任中国烟草学会副会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5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潘家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11月1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潘家华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执纪违纪,帮助烟草行业私营企业主谋取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出国旅游;将多名亲友安排在烟草系统工作;家风不正,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在烟草系统违规获取巨额利益;贪图享乐,生活奢靡;对纪法毫无敬畏,靠烟吃烟,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潘家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潘家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2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潘家华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2年1月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交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家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潘家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家华利用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行业统一实施财会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3年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家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潘家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潘家华利用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兼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行业统一实施财会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和生产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98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家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潘家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