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
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潮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发〔2009〕19号)设立,为市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优待、抚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依法承办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政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相关工作。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担负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规定,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政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和民政政策法规咨询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各级民政事业费、优待经费和五保户供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本级民政事业费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以及属下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妇女、工会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与双拥科合署办公,加挂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承担“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调级换证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立项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军休所、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维稳工作;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起草全市性双拥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市本级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和双拥表彰活动等;承办申报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的材料起草(审核)和命名后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做好全市性的双拥宣传,编写市《双拥工作简报》,收集反馈全市双拥工作信息;检查、指导市辖县区、驻军和有关单位的双拥工作,督促各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与最低生活保障科合署)
拟订救灾工作规定;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核查和上报、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规定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规定;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的工作;承办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区(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政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相关工作;承担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区划地名科(加挂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审核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出版物,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和住宅区的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地名规划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档案;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科(与社会事务科合署办公,加挂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定;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规定;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拟订
社会福利企业扶持规定;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福利机构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担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审批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的审核报送工作;指导县(区)收养登记管理和收养机构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定,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拟订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敬老、助老评比表彰活动;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老龄工作,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规定;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承办市政府殡葬工作目标考评奖惩工作;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查报批工作;承担指导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民间组织和社会工作科(加挂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牌子)
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民间组织发展规划;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承担省委托我市管理的全国和全省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社会组织年审、评估工作;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荐社会组织优秀人士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社会职务和荣誉职务的候选人;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批准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职责交给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增加市政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和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现任领导
局长:陈庶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科长9名、副科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地理位置
地址:枫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