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集团”于1985年成立,目的是
加强生化两用品出口管制,协调成员国的
生化武器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范围及管制
方式,现有43个成员(包括欧盟),澳大利亚为常任主席国,集团所有成员均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缔约国。
成立背景
1984年初,联合国的一个调查小组发现,伊拉克违反《1925年
日内瓦议定书》,在两伊战争中使用了化学武器,而且,在其用于研制化学武器的化学前体与原料中,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合法的贸易渠道。有鉴于此,一些国家针对可能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一些化学品实施了出口管制。
但这些管制措施缺乏协调一致性,而且,试图规避这些措施的企图很快昭然若揭。面对这种情况,澳大利亚建议实施出口管制的国家举行一次会议,以协调各国的出口许可措施并增进相互合作。于是,1985年6月,后来以“澳大利亚集团”著称于世的组织在布鲁塞尔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上,15个与会国和欧洲委员会都同意:提高现有出口管制措施的成效、预防化学武器扩散是一项有价值的探索工作。
自此,澳大利亚集团定期召开会议。集团的年会在巴黎举办。而集团所探讨的出口管制的范围已不断深化,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威胁、新挑战。20世纪90年代初,面对两用原料被转用于
生物武器研制计划的相关证据,各参加国决定对特定的生物用品采取出口管制措施。澳大利亚集团所制定的出口管制清单也扩大了管制范围,将可用于制造或处理生化武器的技术和设备均涵盖在内。
组织信息
组织宗旨
澳大利亚集团是一家非官方组织,其成立宗旨在于帮助出口国或转运国最大程度地降低为生化武器(CBW)扩散推波助澜的风险。集团每年举行例会,探讨如何通过提高各参加国出口许可措施的有效性,来防止潜在的扩散分子获得研制生化武器所需的各种原料。
主要目标
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出口许可措施的采用,确保某些化学品、生物用品以及用于制造化学和生物两用品的设施和设备的出口不为生化武器的扩散为虎作伥。集团通过协调各参加国的出口许可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鉴于国际化工和生物技术行业已成为生化武器扩散者获得研制生化武器所需原料的目标来源之一,澳大利亚集团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重要性也就愈显突出。
组织目标
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出口许可措施的采用,确保某些化学品、生物用品以及用于制造化学和生物两用品的设施和设备的出口不为生化武器的扩散为虎作伥。集团通过协调各参加国的出口许可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鉴于国际化工和生物技术行业已成为生化武器扩散者获得研制生化武器所需原料的目标来源之一,澳大利亚集团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重要性也就愈显突出。
自成立伊始,各参加国即已认识到:出口许可措施并不能取代缔约国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197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BWC或BTWC,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普遍严格的遵守。而澳大利亚集团的所有参加国都是《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WC)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BWC)的缔约国。支持这些公约及其宗旨仍然是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至高无上的目标。各参加国所制定的出口许可措施有助于协助实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一条第一款(a) 项和 (d)项)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一条与第三条)下的主要义务。
出口许可措施的制定也表明,参加国不仅决心避免直接涉足或因疏忽而涉足生化武器的传播,而且坚决反对使用生化武器。对于商业企业、研究机构及其所在国的政府而言,确保其没有因疏忽而提供用于制造生化武器的化学品、化学设备、生物用品或生物设备,是符合其切身利益的正确选择。全球生化行业已在坚定不移地支持这一原则。
组织活动
所有参加国都已经对63种化学武器前体采取了许可措施。参加国还要求对以下特定产品的出口采取许可措施:
上述各项构成了澳大利亚集团“一般管制清单”的基础。澳大利亚集团通过内部磋商,确定了这些清单,并随时对清单进行调整,以确保其持续有效性。集团会议协商通过的各种措施在国家层面上付诸实施。但集团所有参加国一致认为:如果相关化学品、生物用品和设备的所有潜在出口商和潜在转运国家都引入类似措施,那么这些措施的效果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根据澳大利亚集团的管制措施,只有在有充分理由担心有关物品可能会被转用于研制生化武器之目的时,才能禁止该种物品的出口。
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鼓励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它们及其国内产业不为生化武器的传播推波助澜。出口许可措施的制定表明:澳大利亚集团各参加国决心避免冒国际法和国际规范之大不韪而涉足生化武器扩散活动。除了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以及《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的不扩散规定之外,所有国家还应实施上述措施,以确保遵守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
组织作用
澳大利亚集团的参加国并不承担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其合作的有效性纯粹依赖于它们对不扩散生化武器目标的共同承诺及其各自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的力度。在制订其出口许可措施时,参加国主要考虑:
1 这些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阻止生化武器的生产;
2 这些措施应当行之有效,且易于实施;而且
3 对于用于合法目的的原料与设备,这些措施不应成为其正常贸易的障碍。
澳大利亚集团的所有参加国都是《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以及《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的缔约国,都强烈支持根据这些公约开展的、旨在全世界消除生化武器的各项努力。
组织成员
现有成员
共有43个。
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共和国、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欧洲委员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共和国、乌克兰、英国、美国。
成员资格
对于希望申请成为澳大利亚集团成员的国家而言,作为申请的第一步,它们应当向澳大利亚集团主席呈交一份以第三人称撰写的、表示其加盟意向的正式文件。其后,主席将通知澳大利亚集团的各成员方,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或将其列为澳大利亚集团下一次全体会议的讨论事项。在澳大利亚集团各成员同意考虑该申请之后,主席将与候选国联络,要求其提交一份正式申请,其中应当包括该国与澳大利亚集团宗旨相关的出口管制立法与政策的详细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加盟标准。候选国必须满足所有的标准,无任何保留或豁免可用。
澳大利亚集团各成员将仔细审阅申请书,并可以就具体事项和问题进行双边磋商,也可通过澳大利亚集团主席进行磋商。主席将针对申请的审阅情况征求澳大利亚集团各成员的意见,并确定澳大利亚集团何时可以做出关于是否批准该候选国加入澳大利亚集团的决定。该决定将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即只有在澳大利亚集团所有成员都同意接纳该候选国时集团才能做出吸收申请国加盟的决定。
加入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与华关系
中方重视与“集团”发展关系。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2005年3月、2006年6月、2008年6月、2011年5月和2013年2月共举行了六轮磋商。2015年6月,中方应邀出席在澳大利亚珀斯举行的“澳大利亚集团”非成员对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