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犯罪分类的一种、
犯罪学名词,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
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
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
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发生也具有非常之强的偶然性。应该说这与
初犯的情节并没什么不同。所以在部分国家酌情给予减轻处罚,但在我国,尚未正式承认。
意大利学者
菲利将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为五类:天生犯;习惯犯;机会犯;错误犯;激情犯。
(1)突发性激情犯罪。这类罪犯在犯罪之前无预见,所以也无精心选定的侵害对象。只是由于偶然事件的强烈刺激,大脑皮下神经高度兴奋,情绪顿时激动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具有突发性的
显著特点。
(2)积蓄性激情犯罪。由于与受害人素有矛盾,因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致犯罪人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萌发复仇之念,发生暴力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犯罪人在主观上希望
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侵害行为中有特定对象,这两点是它与突发性激情犯罪的重要区别。
这两种类型激情犯罪的相同点是,假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阻,有时也会危害无辜。激情犯罪的主体大多属无前科的偶犯,他们没有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卑鄙的犯罪目的,他人的罪错往往是激情犯罪的直接诱因。所以只要因势利导,及时消除诱因,这类犯罪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