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动植物保护公约物种附录 CITES 2019年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英文名: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IN ENDANGERED SPECIES OFWILD FAUNA AND FLORA Appendices I, II and III;英文简称:CITES Appendices I, II and III):
公告限定
CITES公约的附录 I、II 和 III 是提供不同级别或类型的过度开发保护的物种清单。(下面“公约”即CITES)
附录 I 列出了 CITES 所列动植物中最濒危的物种(见公约第 II 条第 1 款)。它们面临灭绝的威胁,CITES 禁止这些物种的标本的国际贸易,除非进口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见第 III 条),例如用于科学研究。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只要获得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书)授权,就可以进行贸易。公约第 VII 条规定了对这一普遍禁止的若干豁免。
附录 II 列出的物种现在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但除非严格控制贸易,否则可能会灭绝。它还包括所谓的“相似物种”,即交易中的标本看起来与出于保护原因列出的物种相似的物种(见《公约》第二条第 2 款)。附录II物种标本的国际贸易可以通过颁发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书来授权。根据 CITES,这些物种不需要进口许可证(尽管在某些采取了比 CITES 要求更严格的措施的国家/地区需要许可证)。只有当相关当局认为满足某些条件时才应授予许可证或证书,最重要的是,贸易不会损害野生物种的生存。 (见公约第四条)
附录 III 是应已对物种贸易进行监管并需要其他国家合作以防止不可持续或非法开采的缔约方的请求而列入的物种清单(见公约第二条第 3 款)。本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国际贸易仅可在出示适当的许可证或证书后进行。(见公约第五条)
物种可以在附录 I 和 II 中添加或删除,或在它们之间移动,只能由缔约方大会在其例会上或通过邮寄程序(见公约第 XV 条)。但是,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将物种添加到附录 III 或从附录 III 中删除(尽管缔约方大会建议更改的时间与附录 I 和 II 的修正案一致)。
附录中的物种名称可能会被注释以限定列表。例如,一个物种的不同种群可能有不同的保护需求并被包括在不同的附录中(例如,附录 I 中包含的狼种群仅是不丹、印度、尼泊尔和巴基斯坦的狼种群,而所有其他种群都包含在附录 II 中)。此类规范可以出现在物种名称旁边或“解释”部分。出于这个原因,附录应始终与提供它们的解释一起查阅。
缔约方可根据《公约》第十五、十六或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附录中所列的任何物种提出保留意见。
公告通知
2019年第5号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届缔约方大会于2019年8月16-28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标准命名。根据《公约》秘书处2019/055号通知,现将修订后的《公约》附录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录说明
编者注:物种,亚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自然分布的记录,以亚种列入的,则指该亚种在中国有自然分布的记录;因分类系统差异、分类命名变动及专业和行业习惯,中文名时有不同或变化,使用本附录时应以物种及较高级分类单元的拉丁名为准,中文名供参考;拉丁名与现行公约附录不一致的,以公约秘书处颁布的版本为准。
动物目录
动物 FAUNA
哺乳纲 MAMMALIA
鸟纲 AVES
爬行纲 REPTILIA
两栖纲 AMPHIBIA
板鳃亚纲 ELASMOBRANCHII
辐鳍亚纲 ACTINOPTERI
肺鱼亚纲 DIPNEUST
腔棘亚纲 COELACANTHI
海参纲 HOLOTHUROIDEA
蛛形纲 ARACHNIDA
昆虫纲 INSECTA
蛭纲 HIRUDINOIDEA
双壳纲 BIVALVIA
头足纲 CEPHALOPODA
腹足纲 GASTROPODA
珊瑚虫纲 ANTHOZOA
水螅纲 HYDROZOA
植物目录
植物 FLORA
附表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9 11:01
目录
概述
公告限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