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文〔2009〕173号),设立
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濮阳市企业服务局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其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二)将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政府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的相关工作;盐业行政管理、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三)将原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增加煤炭经营许可初审职责。
(五)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
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订工业经济运行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年度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市
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二)承担煤炭经营许可初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承办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宜;编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有关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指导行业的财务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指导行业队伍建设、职工培训、职业准入、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综合科)
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建设有关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四)规划与产业政策科
组织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市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准入管理。
(五)运行监测协调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和本市工业经济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工业生产中煤、电、油、气、运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协调调度。
(六)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科(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承担钢铁、有色金属、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和本市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食盐、糖精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市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承担煤炭经营许可初审工作。
(七)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
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信用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八)安全生产和节能综合利用科
指导工业、信息化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科技和装备工业科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和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承担行业科技成果和情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承担通用机械、石油装备制造、汽车及配件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的融合;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
培训中心
现任领导
人员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濮阳市监察局派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律检查组、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其他事项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领导市盐业管理局。
(三)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整体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