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文〔2009〕173号),设立濮阳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简介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城市门牌和路牌的管理与设立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市民政局。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对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抓好全市民政事业的基建、物资和技改计划的落实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审核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审核上报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事业单位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境及县(区)救助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资格的审核工作。
(九)拟订并落实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和彩票发行机构,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核准工作。
(十)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送养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撤销和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工作。承担上级安排与省、市接壤的边界勘定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后勤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计划生育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系统特殊工种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审核上报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人才登记考核。
(二)规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政事业的基建、物资、技改的规划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濮阳市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定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负责实施;按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科(与“双拥办”合署办公)
落实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申报褒扬革命烈士;审核申报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落实“双拥”政策,指导督促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开展军民共建,协调军地军民关系;负责国家级、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濮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1980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濮阳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1—4级伤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
(七)救灾科(濮阳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
负责落实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科
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城镇低保标准的制定;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上级和市本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的贯彻实施;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办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资格的审核工作。
(十)区划地名科(濮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更名、命名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标准化地名的使用、推广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负责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楼、桥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名称的审批;负责地名数据库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立和实施。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孤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的落实;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单位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科
负责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的落实;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指导协调跨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事业单位
福利彩票中心
市救助管理站
市社会福利院
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市殡仪馆
慈善总会办公室
市殡葬管理所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双拥办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濮阳市监察局派驻市民政局纪律检查组、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
现任领导
曹筠慧 市民政局局长
司进卿 党组书记、常务副局长
武 森 副局长、党组成员
黄永利 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玉华 副局长、党组成员
孙玉祥 调研员
陈瑞钧 调研员
顾劝一 调研员
冯喜爱 调研员
刘东升 调研员
李子春 副调研员
李延顺 副调研员
其他事项
(一)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濮阳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三)濮阳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四)濮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仍隶属于市民政局管理。
(五)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隶属于市民政局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29日,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 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者举办个人如委托他人代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及程序
(一)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第一步,咨询。申请人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进行成立登记的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成立登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预先将拟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三步,开展筹备工作。申请人按照省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负责人,开展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四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经筹备达到成立条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第五步,受理成立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后,应携带成立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申请成立登记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受理,发给成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成立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步,审批成立登记。对受理的成立登记申请,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准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成立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发给不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准予成立登记或不予成立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七步,颁发登记证书和办理备案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登记后,凭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帐户设立等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将刻制的印章和设立的银行帐户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备案。
……
老年优待证办理条件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60周岁以上有市直单位户口、长期在本市居住
办理程序和期限:由市直各单位负责老龄工作或人事工作的同志统一集中到市民政局服务分中心办理,期限为2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近期1寸照片1张;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附复印件);3、办证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办公地点:濮阳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动态
市民政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安全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亲自安排部署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汛期安全工作,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
二是深入到户,认真排查。各县(区)、开发区都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家中,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实地查看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
三是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积极应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转移有安全隐患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做到宁可早撤、多撤,也不晚撤、少撤,不漏一人,全力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四是加强值班,信息畅通。各级民政部门都建立汛期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安全工作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上报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地理位置
地址:开州中路10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3 08:15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