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是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制定过程
制定背景
中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对NOx的控制立足于低氮燃烧方式,并预留烟气脱硝装置空间。随着中国NOx排放量不断增加,酸雨污染已由硫酸型向硫酸、硝酸复合型转变,城市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趋明显。此外,NOx的排放控制要求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中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中NOx的浓度限值为450~1100mg/m3,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NOx排放限值一般在200mg/m3以下(欧盟现行的NOx排放限值为200mg/m3,美国为1.0lb/MWh~1.4lb/MWh,约折合135mg/m3~184mg/m3,日本为100ppm,约折合200mg/m3)。现行排放标准已无法适应火电行业环境保护要求,提高排放控制要求,控制火电NOx排放迫在眉睫,需要对中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进行修订,以满足新的环保工作需要。鉴于此,制定了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编制进程
接受任务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并邀请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作为合作单位开展了标准的修订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中国火电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以及火电大气污染排放现状与趋势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预测,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火电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经验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实施后取得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方案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9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文(环办函〔2009〕695号)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组对征求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草案)。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草案)讨论会,与会专家与代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草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编制组根据讨论结果,修改和完善了标准,形成《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
200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审议会,审议委员会一致通过该标准的审议。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编制完成《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初稿。
2010年5月12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草案)进行讨论,根据讨论会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编制完成《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2010年11月,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委托,标准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讨论会,就火电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的排放限值及监测进行了讨论,标准编制组会后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1年7月29日,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2012年1月1日,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实施。
修订情况
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与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还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拋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该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该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但该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也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实施建议
(1)中国NOx主要来源于火电厂、机动车和其他工业行业,在对火电行业NOx排放进行控制的同时,还应同步对机动车和其他工业行业进行控制;
(2)国家NOx重点控制区域首先应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在改善这些地区区域性大气污染的同时,积累经验、培育脱硝产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重点控制区域的范围;
(3)鉴于中国燃煤火电汞的排放控制试点工作刚起步,建议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对该标准汞的排放限值及时进行调整。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制定与实施,可加强新建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现有火电厂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总量削减。还可进一步推动火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提高脱硫装置的稳定高效运行。对于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带动相关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行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