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箱,是专门用于长期固定存放手提式灭火器的箱体,按放置型式,可分为置地型和嵌墙型两种。按开启方式可分为开门式和翻盖式两种。灭火器箱体应使用
薄钢板、铝合金等
金属材料制造。
简介
灭火器箱,是用于放置手提式
灭火器的
消防产品。是商场、工厂、仓库、办公楼、车站和码头等场所必备的
消防器材,特点:牢固、美观。
箱门可选用金属或
非金属材料。当箱门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3 mm的
平板玻璃。
灭火器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
翘曲等
变形现象。置地型应能平稳安放,不应有倾斜摇晃。灭火器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
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箱体表面
应作防腐处理,涂层应光滑平整。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灭火器箱正面上醒目标注中文“灭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样,字色为白色,箱门采用玻璃时,字色为红色。灭火器箱的
外形尺寸应符合我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XF 139—2009《灭火器箱》的规定。
技术要求标准
本标准系首次制定。
本标准制定中未检索到可供参照的
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中,查阅了国内灭火器箱生产厂家的
企业标准和
相关标准;调研分析了国内外灭火器箱产品及其资料;对灭火器箱存放的对象——手提式灭火器产品的有关参数进行了统计、归纳和数据处理。经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诸容、武镜华、朱青、刘晓新、唐祝华。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箱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0111—88 利用
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专门用于长期固定存放手提式灭火器的箱体。
4 产品分类
4.1 灭火器箱分类
4.1.1 灭火器箱按放置型式可分为;
(a)置地型;
(b)嵌墙型。
4.1.2 灭火器箱按开启方式可分为:
(a)开门式;
(b)翻盖式。
4.2.1 型号编制
4.2.2 代号
4.2.2.1 灭火器箱放置型式代号
(a)置地型——“D”(地);
(b)嵌墙型——“Q”(墙)。
4.2.2.2 灭火器箱开启方式代号
(a)开门式——“K”(开);
(b)翻盖式——“F”(翻)。
4.2.2.3 灭火器箱厚度、高度代号
(a)厚度B=160mm,高度h=450mm——用“1”表示;
(b)厚度B=200mm,高度h=650mm——用“2”表示;
(c)厚度B=220mm,高度h=800mm——用“3”表示;
(d)厚度B=220mm,高度h=1000mm——用“4”表示。
4.2.3 标记示例
翻盖式置地型灭火器箱的厚度B=160mm,高度h=450mm,存放4具手提式灭火器:
灭火器箱 XMDF1—4
(a)翻盖式置地型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见图1;
(b)开门式置地型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见图2;
(c)开门式嵌墙型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见图3。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
薄钢板、
铝合金等
金属材料制造。
5.1.2 灭火器箱箱门可选用金属或
非金属材料。当箱门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3mm的
平板玻璃。
灭火器箱的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外观质量
5.3.1 灭火器箱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
箱体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各面之间的
垂直度公差不应大于3mm。
5.3.2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能平稳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应有倾斜摇晃。
5.3.3 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2mm;箱门与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
最大间隙不应大于2.5mm。
5.3.4 灭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mm;其余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该面外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0mm。
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应超过20mm,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但均不应小于15mm。
5.3.5 灭火器箱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
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冲压件表面不应有折皱等缺陷。
5.3.6 灭火器箱箱体表面应作防腐处理。进行
涂漆防腐处理的灭火器箱,其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
流痕、龟裂、气泡、划痕、
碰伤和剥落等缺陷。
5.4 箱门(箱盖)性能
5.4.1 开门式灭火器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设置门锁的灭火器箱
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
手动机构。
5.4.2 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
开启力不应大于50N。
5.4.3 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5.5 刚度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按6.4进行
刚度试验,试验后不应发生脱底、脱焊、明显变形和箱门(箱盖)不能正常开启等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形尺寸测量
利用
通用量具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其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利用目视或通用量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3规定。
6.3.1 箱门结构检查
利用目视或徒手进行箱门结构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1规定。
6.3.2 箱门(箱盖)开启力试验
在箱门(箱盖)垂直方向,用精度不低于三级的
测力计测出箱门(箱盖)把手处或中部边缘处,沿开启方向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5.4.2规定。
6.3.3 箱门(箱盖)开启角度试验
将箱门(箱盖)开启至最大位置,用
量角器测出箱门(箱盖)表面与箱门(箱盖)框间的夹角,其结果应符合5.4.3规定。
被测灭火器箱按
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箱内均匀放置刚度试验用
筒体,其直径按表1中的规定,个数等于规定存放的手提式灭火器具数,经加载至该灭火器箱载荷的1.5倍(刚度试验用简体个数大于1时,应在加载时使每个刚度试验用简体的重量相等),24h存放后,其结果应符合5.5规定。
7 检验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b)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二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为一
检查批中,按GB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
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为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必须
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
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出/—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和5.4。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该产品方为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灭火器箱外表面应为大红色,正面上应用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样。字的颜色为白色。灭火器箱箱门采用玻璃时,字的颜色为红色。中文字体不小于60mm×40mm。
8.1.2 翻盖式灭火器箱宜在翻盖上标注其开启方向。
8.1.3 在灭火器箱的正面右
下角应设置
铭牌,内容应包括:
(b)型号规格;
(c)注册商标或生产厂名;
(d)生产厂址;
8.1.4 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 6388的规定。
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8.2.1 灭火器箱出厂时应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可选用纸板。在灭火器箱包装时应将合格证和
使用说明书放入箱中。
8.2.2 灭火器箱在
运输过程中不允许重压和碰撞。
8.2.3 灭火器箱应垂直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介质的库房内,
叠放时应加衬垫物并不应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