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埋银或烧埋钱,是
元朝开始出现的法律制度,后来又为明清两朝在不同程度上继承。它的具体内容指的是对枉死者的尸首经官验明,行凶者除按罪判刑外,家属须出烧埋钱予苦主,作为烧埋尸体的费用。
法律功能
烧埋银(shāo mái yín)。亦称“烧埋钱”。烧埋银渊源于蒙古的命价银习惯法。
烧埋银,是元朝法律规定在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并科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财产的制度。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五十两给
苦主即受害人家属。
史料记载
元史·刑法四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
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
诸杀人从而加功,无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
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
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
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
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
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
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
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
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
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
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
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
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
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
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
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
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
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诸职官以微故殴死齐民者,处死,诸职官受赃,为民所告,辄殴死告者,以故杀论。
诸军官因公乘怒,辄命麾下殴人致死者,杖八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征烧埋银给苦主,若会赦,仍殿降征银。
诸阃帅侵盗系官钱粮,怒吏发其奸,辄令人殴死者,以故杀论,虽会大赦,仍追夺不叙,倍征烧埋银。
诸局院官辄以微故殴死匠人者,处死。
诸父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
诸子不孝,父与弟侄同谋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侄杖一百七。
诸女已嫁,闻女有过,辄杀其女者,笞五十七,追还元受聘财,给夫别娶。
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诸后夫殴死前夫之子者,处死。
诸妻故杀妾子者,杖九十七,从其夫嫁卖。
诸男妇虽有过,舅姑辄加残虐致死者,杖一百七。
诸子不孝,父杀其子,因及其妇者,杖七十七,妇元有妆奁之物,尽归其父母。
诸以细故杀其弟者,处死。
诸兄以立继之子,主谋杀其嫡弟者,主谋下手皆处死,其田宅人口财物尽归死者妻子,其子归宗。
诸弟先殴其兄,兄还杀其弟,即兄杀有罪之弟,不以凡人斗杀论。
诸因争误殴死异居弟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之半。
诸因争故杀族弟者,与杀常人同。
诸妹为尼与人私,兄闻而谏之,不从,反诟詈扯捽其兄,兄杀之,即兄杀有罪之妹,不以凡人斗杀论。
诸兄殴弟妻,因伤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
诸嫂溺死其小姑者,以故杀论。
诸因争殴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杀之者,处死,并征烧埋银。
诸殴死兄弟之子而图其财者,处死。
诸夫妇同谋,杀其兄弟之子者,皆处死。
诸尊长误殴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异居者仍征烧埋银。
诸以微过辄杀其妻者,处死。
诸因夫妻反目,辄药死其妻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诸夫卧疾,妻不侍汤药,又诟詈其舅姑,以伤其夫之心,夫殴之,邂逅致死者,不坐。
诸夫恶妻而爱妾,辄求妻微罪而杀之者,处死。
诸风闻涉疑,故杀定婚妻者,与杀凡人同论。
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诸舅以无实之罪故杀其甥者,与杀常人同论。
诸因争挟仇殴死其婿者,与杀常人同。
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奴致死者,免罪。
诸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杀之者,减一等。
诸殴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诸谋杀已放良奴婢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良人以斗殴杀人奴,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良人戏杀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奴殴死其弟,弟亦为同主奴,主乞贷死者听。
诸异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结案。
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醉中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
诸奴受本主命,执仇杀人者,减死流远。
诸挟仇杀人会赦,为首下手者不赦,为从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年,诸以老病杀人者,不以老病免。
诸谋故杀人年七十以上,并枷禁归勘结案。
诸两家之子,昏暮奔还,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伤致死者,不坐,仍征钞五十两给苦主。
诸十五以下小儿,过失杀人者,免罪,征烧埋银。
诸十五以下小儿,因争毁伤人致死者,听赎,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瞽者殴人,因伤致死,杖一百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征烧埋银。
诸庸医以针药杀人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
诸飏砖石剥邻之果,误伤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烧埋银。
诸军士习射,招箭者不谨,致被伤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烧埋银。
诸过误踏死小儿,杖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昏夜驰马,误触人死,杖七十七,征烧埋银。
诸驱车走马,致伤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
诸昏夜行车,不知有人在地,误致轹死者,笞三十七,征烧埋银之半给苦主。
诸幼小自相作戏,误伤致死者,不坐。
诸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
诸两人作戏争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势跌死,放者不坐。
诸以物戏惊小儿,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以戏与人相逐,致人跌伤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骆驼在牧,啮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骆驼给苦主。
诸驿马在野,啮人而死者,以其马给苦主,马主别买当役。
诸奴故杀其子女,以诬其主者,杖一百七。
诸因争,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诬赖人者,以故杀论。
诸后夫置毒饮食,与前夫子女食而死者,与药死常人同。
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
诸杀人无苦主者,免征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并付其妻子,仍为民当差。
诸杀有罪之人,免征烧埋银。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皆凌迟处死,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同居相殴而死,及杀人罪未结正而死者,并不征烧埋银。
诸杀人者,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
诸斗殴杀人,应征烧埋银,而犯人贫窭,不能出备,并其余亲属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
诸致伤人命,应征烧埋银者,止征银价中统钞一十锭。
诸因争同殴死人,会赦应倍征烧埋银者,为首致命征中统钞一十锭,为从均征一十锭。
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
诸僧道杀人,烧埋银于常住追征。诸庸作殴伤人命,征烧埋银,不及庸作之家。
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烧埋银;不犯在主家,烧埋银无可征者,不征于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