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为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基金。2014年11月 25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山西省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征收管理部门限期对欠缴基金进行清理入库。
基金概述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为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基金。作为国家唯一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试点省份,山西省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目的是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
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弥补煤炭开采给山西造成的历史欠账,综合解决山西煤炭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实现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基金征收的办法由不同煤种标准、矿井核定
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等三个要素组成,按照
乘法公式计算征收总额。
在基金开征后,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即煤炭“出关”要先看发票。拒缴基金者要处以罚款。
基金的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
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省财政部门委托省
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
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2007年3月1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颁布实施《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 理办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启动。
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
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计征依据区域内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煤炭和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
(一)计征公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二)适用煤种征收标准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
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
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为进一步支持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日前
财政部批复,同意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吨煤提高3元,原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维持不变。
2011年调整后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
动力煤最高每吨18元,
无烟煤最高每吨23元,焦煤最高每吨23元,提高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增加的基金收入用于解决
引黄入晋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征收管理
(一)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从事原煤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激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煤炭可待续发波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余缴纳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二)缴纳地点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
税务机关确定。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采取
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账征收;确定为查账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
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
台帐和和有关账簿的产量征收。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
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停止征收
根据此次发布的《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及清理欠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截止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前所开采或收购的
原煤,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或代扣代缴基金;截止日之后所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基金。从2014年12月1日起,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和基金铁路运输环节、炼焦用煤环节及出省口煤焦管理环节的查验补征工作一律停止。
基金代征、查验补征及稽查部门按工作职责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部署本部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清理欠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