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调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用以保证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安排煤炭业有序和健康发展,达到原煤和成品煤安全供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煤炭立法及其制度采取的法律形式不同。有些国家在矿业法中就矿业权在煤炭业中的实现作出特别规定,如法国《矿业法》第2编第1章对固体矿物燃料的国家开采作出特别规定。
有些国家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煤炭业作出专门规定,如1986年韩国《煤炭产业法》对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及煤炭加工制品的供需调整、煤炭产业的支援和指导监督合作作了规定;
1946年澳大利亚联邦《煤炭工业法》对煤炭业管理机关及其权利、投资、劳资等作了规定。有些国家则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煤炭业中某一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如日本《煤矿安全法》,美国《联邦煤矿租赁修正法》、《煤矿安全与保健法》、《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等。有些国家为了振兴煤炭业,颁布一些过渡性的法律,如日本1968年颁布的《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
1987年,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业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煤炭资源所有权、矿业权及煤炭业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据。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煤炭法》的基本内容:①国家实行煤炭行业规划制度,按照煤炭工业布局统筹安排煤矿建设,以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②国家对煤炭生产实行以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生产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③国家对煤炭经营主体的资格实行审批制度。规定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类。④国家实行煤矿矿区保护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