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的自燃倾向性(coal spontaneous combustion tendency)是指
煤在常温下氧化能力的内在属性。
等级分类
煤自燃倾向性等级分为三类:Ⅰ类容易自燃、Ⅱ类自燃和Ⅲ类不易自燃
分类指标
以每克干煤在常温(30℃)、常压(1.013×105Pa)下吸氧量作为分类的主要指标,煤的自燃倾向性等级分类指标如表1、表2。
表1 煤样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8%时自燃倾向性分类
表2 煤样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8%时自燃倾向性分类
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GB/T 20104-2006《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
相关要求
第二百六十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3 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