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质量,由照度水平、照明均匀度、
亮度分布、光的方向性、眩光和显色性等因素决定,并用视觉效能、视觉舒适感和经济性进行评价的照明技术指标。
在环境中若需获得全部信息,则视野内最亮部分与最暗部分的亮度比应小于104:1。为了使物体外观变化保持最小,亮度比应控制在10:1以上。视野内各部分的亮度比宜为:视觉作业和工作面之间的最大亮度比为3:1;视觉作业和周围环境之间的最大亮度比为10:1;光源和背景之间的最大亮度比为20:1;视野中的最大亮度比为40:1。
方向性光线和漫射光线同时照射到物体上可产生较好的立体造型效果。另一方面还可根据需要,起着显示某一特点或掩盖某些缺点的作用。因此,对于不同的照明对象和场合,要求这两种光线具有相应的比例。眩光 指由于光亮度的分布或光照范围不适宜,或在空间或时间上存在亮度的对比极端,以致于引起不舒适感或观看明显物体的能力减弱,或二者兼有之的视觉条件。眩光一般可分为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见道路照明)。
同一颜色的物体,在不同光谱组成的照明光源照射下,可显出不同的颜色,这一现象称为光源的显色性。照明光源的显色性用显色指数表示,即标准颜色在标准光源照射下,显色指数定为100。当标准颜色被所测试的光源照射时,颜色在视觉上的失真程度,就和这个光源的显色指数有关。显色指数越大,失真就越小。白炽灯、卤钨灯、镝灯等的显色指数大于85,适用于辨色要求高的视觉工作;日光色荧光灯、钠灯、钍灯、铟灯等的显色指数为70~80,适用于一般辨色工作;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的显色指数低于50,不能用于需要辨色的视觉工作。
J.B.deBoer,D.Fischer,InteriorLighting,KluwerTechnicalBooks,PhilipsTechnicalLibrary,Deven-ter,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