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为《丧服后传》,书成,熙宁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予预讨论。雷、郑之学,阙谬固多,其间高祖远孙①一事,尤为无义。《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无高祖远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旁亲②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旁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过此则非其族也。非其族,则为之无服。唯正统③不以族名,则是无绝道也。
我撰写《丧服后传》,书写成后,熙宁年间朝廷要重新制定丧服制度,而我参与了讨论。雷、郑的学说缺漏、错误的地方固然很多,其中高祖玄孙一事,尤其没有道理。《礼仪·丧服》中之说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没有提到高祖玄孙守丧的服装。从前的学者都认为“服装与为曾祖、曾孙守丧的相同,虽然没提也可以推想得到”,有人说“经上没提到的就不服丧”,这两种说法都不对。曾,是重的意思。从祖父以上的都是曾祖,从
孙子以下的都是曾孙,即使一百代以后也是这样。如果可能的话,都必须为之服丧三个月。所以即使周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祀祝文中无论世代远近都称曾孙。《礼记》所谓“以五为九”,讲的是为旁系亲属服丧时如何降低等次。上杀、下杀至于九代,旁杀至于四代,在此之内的都称为同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在此之外的就不算同族了。不是同族,就不为他服丧。唯有正统不以族来命名,是因为正统是绵延不绝的。
沈括(公元1031~1095年),字存中,号梦溪丈人,北宋杭州钱塘县(今浙江杭州)人,汉族。1岁时南迁至福建的武夷山、建阳一带,后隐居于福建的尤溪一带。公元1063年(仁宗嘉祐八年)进士。神宗时参与王安石变法运动。公元1072年(熙宁五年)提举司天监,次年赴两浙考察水利、差役。公元1075年(熙宁八年)出使辽国,驳斥辽的争地要求。次年任翰林学士,权三司使,整顿陕西盐政。后知延州(今陕西延安),加强对西夏的防御。1082年(元丰五年)以宋军于永乐城之战中为西夏所败,连累被贬。晚年在镇江梦溪园撰写了《梦溪笔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