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发展,离不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及时广泛传播。版权作为对作品使用的支配权在行使上不受限制,便会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其结果不仅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作者自身。为了在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协调好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并兼顾社会利益,有必要对版权给予一定的限制。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法律原则在版权立法中的体现。
亦称“公平利用”或“自由使用”。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无须经作者许可,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根据各国版权法的一般规定,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有: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作品;为评论、介绍作品而引用作品;为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而使用作品;为新闻报道而使用作品;在司法程序中使用作品;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作品;为慈善目的使用作品;等等。
通过
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只须向其支付报酬。适用法定许可的,一般是广泛、大量、反复使用而难以逐次事前征得作者许可的作品。常见的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况有:录制音乐作品,以广播形式使用作品,表演短小音乐作品,以文摘形式汇编作品,等等。使用作品时须在可能的情况下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由法院或版权管理机关裁定。
一称“发放强制许可证”。通过法律规定,为了某种需要,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经使用者提出申请,可以由国家主管机关发放不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使用有版权作品的非独占性许可证。例如,为了教育和科学研究目的,在无法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强制翻译或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为了公众利益,强制发表作者生前未发表而继承人又无理拒绝发表的作品;等等。强制使用作品,须按规定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美国于1901年最早在版权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证制度。1971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
《世界版权公约》在巴黎修订,均增加了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但附加条件颇多的强制许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