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转移税(Property Transfer Tax) 是
澳门对
物业买卖转移的征税。缴纳此种税是构成
物业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不清缴此税,正式买卖转名不予进行。
物业转移税(Property Transfer Tax) ,最早颁布于1901年,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经第13/88/M号
法律修订,并沿用至今。
物业转移税的
税率有两种,位于
澳门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适用6%的税率;位于海岛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税率为4%。另外,为鼓励购买新
物业,凡在房屋税免缴期内买卖转名缴纳物业转移税可获2%
税率减免优待,亦即
澳门市区为4%,海岛市区为2%,而房屋税免缴期在澳门市区为4年,海岛市区为6年。
物业转移税加征5%的凭单
印花税,按实缴物业转移税金额计算。
征税减免:新建楼宇如购买者属自用性质,楼价中有4万元的应纳税款可获减半
税率优惠;新建楼宇在免征
物业税期间,其物业转移税也可获减半税率优惠,但上述楼宇如在2年内转售,卖方业主须补缴已享受优惠的税款;兴建的房屋和楼宇,在首次买卖时免征物业转移税。在
物业买卖成交时,先由买卖双方共同申报物业成交价值,财政司可在25年内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征税减免:新建楼宇如购买者属自用性质稽征机关按申报价值即时课征税款。税款入库后,由稽征机关进行
价值重估,如重
估值高于申报值,要按差额补缴税款;如重估值低于申报值,则不能退回多纳部分。纳税后双方持税单方可到立契官公署办理买卖合约及到
物业登记局办理转名手续。
3. 定金超过一万元也要纳税。
7. 赠送需登记之资产(如:房屋、汽车、公司股份、船舶等等)超过五万元,需要纳税。
1 1.购买公司股份或入股后即控制股权超过80% ,而该公司拥有
物业,该股东要按比例纳税。
13. 税局以纳税人申报价或房屋登记册内之价格计算
印花税(以价高者为标准)。
14. 如税局认为所申报价或房屋登记册内之价格都低于市场价,可发给估价委员会作估价。(重估价值与申报价值不超过5%需纳5%行政费)
15. 三十天内要纳税。